一、什么情形下會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國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判決準予離婚的唯一法定核心標準,也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核心的舉證焦點與法院裁判的關鍵標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法律明確列舉了五類調解無效應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分別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兩種應當準予離婚的特殊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二、婚外情、出軌一定會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嗎
單純的婚外情、偶爾出軌行為,并不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只有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法定嚴重程度,才會納入法定感情破裂情形。
“與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實踐中通常以 3 個月以上的持續共同居住為核心認定標準。重婚則分為兩類,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被周圍群眾普遍認為是夫妻關系。而單次婚外性行為、一夜情、短期不正當兩性關系等,均不構成法定的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法院不會僅以此直接判決離婚,但可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三、偶爾的家庭沖突會被認定為感情破裂嗎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但其有著嚴格的法定認定標準,并非所有家庭沖突都能被認定為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也屬于法定的家庭暴力范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法律規定的 “虐待”;而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偶爾的家庭口角、輕微肢體沖突,不具備持續性、控制性、傷害性特征的,不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更不會直接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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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權律師
四川典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擁有三年企業法務經驗,執業后從事婚姻家事、勞動工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辯護等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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