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施行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關于行受賄對象是財物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犯罪數(shù)額提供了一個粗線條的認定方法。
《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真?zhèn)尾幻鞯呢斘锖椭閷殹⒂袷⒆之嫛⑹直怼①F重金屬等特定財物,應當進行真?zhèn)舞b定。
對于價值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價格認定。對于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一般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但是購買票據(jù)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
經(jīng)過價格認定的財物,一般以認定價格認定受賄數(shù)額,但是行賄人按照受賄人授意購買特定物品后給予受賄人的,應當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購買金額認定受賄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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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關于真?zhèn)尾幻鳌r格不明的財物必須進行真?zhèn)舞b定、價格認定。例如《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對于移送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財物,價值不明的,應當在移送起訴前委托進行價格認定。在價格認定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財物先行作出真?zhèn)舞b定或者出具技術、質量檢測報告的,應當委托有關鑒定機構或者檢測機構進行真?zhèn)舞b定或者技術、質量檢測。”
可見,此前《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用的是“應當”,在涉案財物出現(xiàn)價格不明、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必須進行真?zhèn)舞b定及價格認定。對這個問題不能夠打折扣、做變通。《解釋》(二)第十二條中的“購買票據(jù)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行賄人按照受賄人授意購買特定物品后給予受賄人的,應當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購買金額認定受賄數(shù)額”就是對《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變通”。
從《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來看,以及國家發(fā)改委對價格認定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來看,真?zhèn)舞b定是價格認定的前提。對于案涉特定財物來說,沒有真?zhèn)舞b定,就不可能準確作出價格認定。這也是常識。
金條、字畫、玉石等財物往往很容易做到真?zhèn)舞b定,但國外奢侈品,例如手表、酒水等鑒定真?zhèn)尾⒎且资隆@纾谑帐艿膶ο笊婕袄萍t酒、木桐紅酒等財物的情況下,廠商不在國內(nèi),經(jīng)銷商往往不提供真?zhèn)舞b定。
對于這些沒有鑒定真?zhèn)蔚呢斘铮鶅r格認定的結論不可靠。《解釋(二)》第十二條“購買票據(jù)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的出現(xiàn),就是用來解決這類困局。
實踐中,購物小票等憑證很難保存,往往可能是行賄人為了配合事后開具。更多的情況,是行賄人一方的購買人提供了銀行流水。此時,需要重點查閱流水的交易對手方、交易時間與供述之間是否可以印證。例如,在筆者辦理的一起多次收送奢侈品紅酒案件中,在案沒有購買的合同、送貨單、購物憑證等,僅有銀行流水。銀行流水交易對手方不是拉菲等紅酒經(jīng)銷商、對應的轉款時間與收送時間沒有一筆能夠對應,得出的購買酒水的瓶數(shù)也與口供不對應。即便在留置期間行受賄雙方無異議,但口供與流水無法印證,也不能認定收受對應數(shù)額的紅酒。
熊掌、虎皮、紅珊瑚擺件、硨磲、贓物文物等財物不具有合法交易的市場價值。這些財物無法價格認定,也沒有合法的購物憑證,不可能做到“票據(jù)齊全”。職務犯罪中涉及到這類財物,往往會以實際購買價格認定。對于這類沒有市場公允價格的財物,購買渠道不同,價格差距多大,比如在獵戶手中買虎皮,在一手盜墓或盜竊犯手中買文物,價格必然遠低于其他渠道。而老板們往往花費過巨,導致一旦按照實際購買價格認定行受賄數(shù)額,數(shù)額畸高。“行賄人按照受賄人授意購買特定物品后給予受賄人的,應當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購買金額認定受賄數(shù)額”為解決這類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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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本文由刑事辯護律師丁慧敏結合實務案例撰寫。
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學術任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yè)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yī)藥大學醫(yī)藥衛(wèi)生法學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學術成果:協(xié)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現(xiàn)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 權威報刊發(fā)表法學論文多篇。
執(zhí)業(yè)專長: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職務犯罪、經(jīng)濟犯罪案件辦理,曾辦理廳局級干部受賄、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賄案件多起,均實現(xiàn)數(shù)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良好辯護效果;成功辦理內(nèi)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jīng)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jīng)濟犯罪案件多起,斬獲無罪、罪輕等優(yōu)質辯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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