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受贈方需返還全部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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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內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丈夫婚內對第三者的大額財物贈與行為無效,第三者需向原配返還現金 508 萬元及對應利息,同時返還受贈的別墅一套,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黃某容與尹某洪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尹某洪與黃某英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非婚生子尹某銘。在與黃某英交往期間,尹某洪在未征得配偶黃某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向黃某英、尹某銘贈予別墅、現金等財物,其中現金轉賬合計 508 萬元,另有價值數百萬元的別墅一套,贈與財物總金額超千萬元。黃某容發現上述事實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尹某洪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黃某英、尹某銘返還全部受贈財物及相應利息。
黃某英辯稱,部分款項系尹某洪支付的非婚生子撫養費,別墅系尹某洪自愿贈與,不應返還;尹某銘作為未成年人,接受贈與系善意,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款項及房產均系尹某洪與黃某容的夫妻共同財產。尹某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黃某英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未經黃某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黃某容的財產權益,亦違背了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關于非婚生子撫養費,尹某洪應承擔的撫養義務需以其個人財產履行,不得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超額支付,且本案中贈與款項遠超正常撫養開支范疇。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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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說法
本案審理中有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關于婚內贈與行為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之間負有法定忠實義務,婚內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向第三者贈與財產的行為,本身就違背婚姻家庭的公序良俗,無論贈與金額大小,該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尹某洪的贈與行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黃某容同意,單獨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已侵犯配偶的平等財產處理權,法院認定其無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大額共同財產,即便一方以 “個人收入” 為由進行贈與,只要該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依然無效,受贈方需全額返還財產,而非僅返還一半份額。關于非婚生子女權益與財產返還的邊界。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但該撫養義務的履行,應當以生父的個人財產承擔,且需符合合理的撫養開支標準,不能成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向第三者贈與大額財物的合法理由。本案中,法院明確區分了法定撫養義務與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守住了婚姻家庭財產保護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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