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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新規將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不少涉案人家屬都滿心焦慮:正在審理的案子會不會受影響?到底該按舊法還是新法判?會不會讓量刑變得更重?其實判斷的核心邏輯并不復雜,所有適用規則都圍繞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展開,這也是處理此類案件法律溯及力問題的根本準則。
新規入罪門檻更高、量刑更輕的,一律直接適用新規。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不存在任何爭議,也是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規則。比如隱瞞境外存款罪,此前入罪門檻為 30 萬元,新規直接將標準提升至 300 萬元,入罪門檻大幅提高,只要案件在新規施行后尚未審結,即便行為發生在新規實施前,也直接適用這一更寬松的新標準。只要新規對當事人更有利,就無需糾結行為發生時間,直接適用新規即可。
舊標準處罰更輕、新規加重量刑的,必須優先適用行為時的舊標準。很多家屬擔心新規抬高部分罪名的量刑檔,會讓案件判得更重,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原則上必須適用舊法。比如職務侵占罪,舊規中 100 萬元以上才進入 3 到 10 年的量刑區間,新規將這一檔的門檻降至 20 萬元,顯然舊標準對當事人更有利,此時就必須優先適用舊法。即便案件審理中查出新的犯罪事實,只要行為全部發生在新規實施前,依舊按舊法統一計算量刑,不會因新發現事實就改用新規。
行為發生時無明確舊標準的,未審結案件原則上適用新規,但實務中存在合理抗辯空間。比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前司法解釋從未明確 “差額特別巨大” 的量化標準,新規明確 1000 萬元以上對應 5 到 10 年量刑,這類無舊標準的情形,未審結案件原則上直接適用新規。但部分罪名存在實踐爭議,比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前 “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檔無全國統一標準,各地多參照 1500 萬元作為十年以上量刑參考,而新規直接將標準定為 300 萬元,若直接適用會導致量刑大幅躍升,此時可圍繞當事人行為時的合理預期,主張參照行為時當地穩定的司法實踐標準認定,這也是當前實務中可爭取的核心要點。
已經生效的判決,不受新規調整的影響。新規僅適用于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案件,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會因新規的數額調整而改變,這是維護司法裁判穩定性的基本要求。對于跨越新規實施前后的連續犯罪行為,一般整體適用新規,但量刑時會酌情對新規前的行為作出有利認定。
這次新規不只是簡單的數額調整,更是對職務犯罪定罪量刑體系的全面修改,家屬一定要結合新規重新梳理量刑預期,根據適用規則變化及時調整案件應對思路,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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