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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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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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
當事人A先生與B女士原為夫妻關系,后因感情破裂訴訟離婚。在原審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A先生提出分割B女士名下的股票期權,但B女士否認其名下股票期權已行權。原審法院認為,期權具有不確定性,僅憑持有期權不能確定此系雙方的實有財產,故未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該股票期權,但指出A先生可在有證據證實B女士實際行權后另行起訴。
離婚后,A先生發現B女士已通過C公司行權,且C公司的股東是B女士現任丈夫的司機,B女士之前所述代持股及轉讓股權的時間均為虛假陳述。基于此,A先生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B女士給付行使股票期權所得收益。A先生主張,B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行使期權取得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當予以分割。而B女士則抗辯稱,股票期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是其個人努力的結果,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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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理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審理。一審法院支持了A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B女士給付A先生股票期權所得部分收益。B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股票期權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并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行使期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與B女士的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視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的范疇。
二審法院指出,股票期權作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新財產類型,在司法實踐中也愈發常見。但無論是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未對股票期權這一新的財產形式在離婚糾紛中如何分割進行明確規定。盡管如此,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股票期權實際構成了公司對員工勞動付出的一項報酬,故股票期權所得應屬于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B女士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A先生股票期權所得部分收益。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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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難點
1.股票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認定問題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性權益,在現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中并未針對此類財產性權益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體審理的過程中其在法律上的定性一直存在爭議。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能否認定股票期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案件中分割該財產的法律基礎。
2.要求分割期權權益的一方存在較大的舉證取證困難
股票期權是一項由公司針對特定個人授予的,旨在激勵或表彰特定個人的工作表現的制度,股權激勵計劃中也往往約定該權利由員工個人專屬,或約定不得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在性質上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和保密性,而在離婚案件中,作為配偶要求分割期權權益的一方依法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因此,另一方在股票期權信息的取證方面往往面臨較大困難:一方面,持有股票期權的一方可能不愿如實披露期權信息;另一方面,非持股方往往對股票期權缺乏基本了解,更不知如何查詢相關信息。
3.股票期權的價值認定和分割方式
股票期權與公司股權具有強關聯性,其價值及實際收益往往與公司的股價、經營狀態等因素息息相關,具有不確定性,在實務中,可能面臨多種情況:一是期權尚未行權;二是期權已行權但股票尚未出售;三是期權已行權且股票已出售。不同情況下,需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員工在對股票期權行權時需要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該部分稅金作為行權所付成本在期權行權的情形不同,在期權收益認定的計算方式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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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心得
股票期權作為員工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問題已形成相對完善的法律規則體系。本案的裁判觀點表明,法院傾向于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授予和行權的股票期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平原則在婚姻家事領域的應用。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和道華律師團隊在大灣區的司法實踐,對于股票期權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可針對不同情形采取相應的處理方式:
1.婚內授予,婚內行權: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期權的授予和行權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財產價值形成與夫妻共同生活密不可分,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婚前授予、婚內行權:根據婚前和婚后區分不同部分的財產價值。對于此類期權,其分割基礎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實踐中,通常采用比例法進行計算,即:共同財產部分 = 期權總收益 × (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服務時間 ÷ 總的服務時間)。這種方法既認可了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保障了配偶方對婚姻期間財產增值的合法權益。
3.婚內授予、離婚后行權:同樣應當認定為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非持股方可以等待期權行權后再行主張權利。如本案離婚案件中的處理方式,即期權具有不確定性,僅憑持有期權不能確定此系雙方的實有財產,故未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該股票期權,另一方可以待行權條件滿足之后再行起訴要求分割。這種做法既尊重了股票期權的特殊性,也為非持股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4.婚前授予、離婚后行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財產價值的形成橫跨婚前、婚內和離婚后三個階段,需要公平界定各階段的貢獻比例。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往往由非持股方承擔,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期權價值形成的貢獻。
隨著大灣區社會經濟的發展,離婚財產分割的客體也將日益多樣化,作為深耕深圳及大灣區的專業家事律師,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將繼續秉持"專注大宗財產類婚姻家事糾紛"的理念,緊跟資本市場發展步伐,深入研究各類新型財產權益的分割規則,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家事審判公平公正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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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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