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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業稅務監管:平臺價值與監管新政
(三)數據共享與協同監管
多省市為高效推進網絡貨運行業持續發展,構建起部門聯動、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要求網貨平臺與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數據對接,并通過北斗衛星運輸軌跡來規范網絡貨運,典型如安徽、內蒙、山東等。
2023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推動網絡貨運產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包頭市被新增為內蒙古自治區第二批網絡貨運試點城市。為保障網絡貨運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做好網絡貨運業務真實性驗證和安全生產監管,包頭交投集團子公司暢行公司作為建設主體,啟動了內蒙古自治區網絡貨運監管服務平臺的研發建設,利用信息化技術提升對全市網絡貨運產業運行的監管與風險預警能力。2024年6月,包頭市網絡貨運監管服務平臺上線運行。平臺建立起市交通運輸、財政、稅務、市場監管、公安等多個部門數據對接共享體系,加強了部門協同監管。
山東省濟寧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稅務、審批、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建立全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協同監管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聯合制定印發《交通新業態領域(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跨部門綜合監管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持續強化網絡貨運監管政策的協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門依托省網絡貨運信息檢測系統,在主管部門監管方面,實時監測企業運單信息、資金流水信息、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運單路徑信息等各類運輸數據情況,進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閉環,提高政府監管的精準性和效率;在企業監管方面,數字化、全過程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實時監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風險。
2025年6月,新疆稅務局聯合數發、交通、金融監管等多部門,通過打通企業貨運平臺、監管服務平臺與稅務開票平臺的系統端口,在全疆范圍內首次實現了網絡貨運業務的數據交叉比對。這種監管模式依托“五流信息”(合同流、貨物流、數據流、資金流、票據流)建立了16項業務真實性校驗規則,能夠實時監測軌跡與資金等關鍵信息,不僅助力司機實現了“掌上”刷臉開票,也從源頭上加強了對業務真實性的穿透式管理。
(四)兩高解釋出臺后的涉稅刑事風險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對于虛開的具體情形做了細化規定,如無實際業務、超出實際業務范圍、虛構交易主體等形式的虛開,同時,從出罪角度規定了“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但在實踐中,對于這些條款的解釋有許多不同的觀點,最高法與最高檢對新增手段的觀點也不一致,后續如何進行法律適用也尚不明確。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發布《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網絡貨運的涉稅案件時,刑事審理與定罪風向正經歷從單一的“以票定案”向“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深刻轉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郭某、劉某逃稅案”(案例1),司法機關明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界分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對于負有納稅義務的網絡貨運相關實體企業,若在真實業務背景下,為了解決個體司機無法提供發票的難題而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其主觀上是為了逃避納稅義務而非非法占有國家已收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而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一刑事司法風向的轉變,有效防止了對實體企業“輕罪重罰”,通過在刑事層面限縮虛開罪的適用范圍,更有利于保護企業生存并涵養國家稅源。
這種刑事定性的轉變,同時也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網絡貨運平臺責任時更加精準,特別是在嚴厲打擊平臺異化為“賣票”工具方面。參考同批發布的“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案例5),部分網絡貨運平臺利用“補錄運單”功能,在未實際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情況下,為他人已經完成的業務開具發票并收取服務費,這種行為被認定為行非法出售發票之實。在無法證實平臺與下游受票企業存在騙稅共謀的情況下,刑事裁判傾向于定性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非量刑更為沉重的虛開罪。然而,企業仍需警惕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階梯式規制:即便行為因不具備騙稅目的而不構成刑事虛開,但只要存在“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之行為,在行政法領域仍會被定性為虛開,面臨沒收違法所得、高額罰款及納稅信用降級等行政處罰。
(五)《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落地,行業盈利模式受沖擊
現行稅制下,網絡貨運行業的高稅負客觀上需要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而網絡貨運平臺輕資產、見效快的特點,也極大吸引了各地政府的眼球。各地政府紛紛出臺比例較高的財政補貼或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返還。有的網絡貨運平臺為了獲得更多地方政府的財政返還和額外補貼,要么將網絡貨運平臺經濟總部遷往“稅收政策洼地”,要么在當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利用網絡貨運平臺的互聯網特性,轉移稅收。還有的通過各種“刷單”行為,人為增加業務量,增值稅發票使用量巨大。
據不完全統計,包括安徽、湖南、內蒙古、浙江、山西、湖北、山東、廣西、河南、甘肅、四川、陜西等在內的多個省市出臺過政策鼓勵網絡貨運平臺類企業發展,主要的鼓勵政策類型包括:對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附加稅費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返還一定比例;對網絡貨運企業銷售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或超過相應指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從設定的獎勵條件上,除大部分地區根據經濟貢獻度獎勵政策外,部分地區對平臺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代其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的,給予獎勵;對多式聯運、互聯網+車貨匹配/運輸協同等全方位、全格局物流平臺給予獎勵。
2024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正式施行。2025年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1)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2)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3)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4)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細化了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標準等。根據該文件,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的內容:(1)減輕或者免除特定經營者的稅收繳納義務;(2)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3)通過對特定產業園區實行核定征收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4)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的內容;(5)以直接確定受益經營者或者設置不明確、不合理入選條件的名錄庫、企業庫等方式,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6)根據經營者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7)以外地經營者將注冊地遷移至本地、在本地納稅、納入本地統計等為條件,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8)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者補貼、減免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9)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的內容。
網絡貨運業務模式長期以來普遍存在過度依賴地方政府的財稅優惠的問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落地對靈工平臺的盈利模式產生巨大沖擊。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已于2025年6月13日正式頒布實施,明確互聯網平臺需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報送范圍限于規定施行后的新增信息,不涉及存量數據。平臺需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稅務部門將依法保密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該規定通過明確信息報送義務,強化了對平臺內經營行為的稅收監管,同時保障合規經營者權益,對網絡貨運平臺的涉稅信息管理提出了規范化要求。
據稅務總局介紹,2022年以來,稅務部門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廣東等5省市試點開展網絡銷售、網絡直播等互聯網平臺企業按季報送涉稅信息,參與試點的平臺及平臺內商戶和從業人員普遍感受到“三不變、一變化”。“三不變”是指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臺內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平臺內從業人員,在扣除減除費用和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后,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一變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別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將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回歸正常水平。
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全面落地實施后,靈工平臺也需要依法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八)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細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對網絡貨運行業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進行了細化明確:具有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時,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若同時符合“應用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兩個條件,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細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網絡貨運業務中可抵扣進項的范圍和前提條件,為平臺企業規范進項稅抵扣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政策指引。
(九)監管辦法更新:《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2026年1月,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管理辦法》(交運規〔2026〕1號),標志著行業監管進入新階段。新《辦法》在延續核心監管框架的基礎上作出了重要細化:其一,進一步強化了業務真實性管理,要求平臺對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燃料,記錄其采購、交付、使用、回收的全流程信息,為稅務核查提供了更細致的依據。其二,在稅收管理條款中,不僅重申不得虛開發票,更明確要求平臺應“依法依規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將涉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銜接程序寫入條文,監管威懾力顯著增強。其三,明確了網絡貨運“承運平臺”與純“信息撮合平臺”的分類監管思路,預示未來監管規則將更具針對性。新規的實施,意味著“數據共享與協同監管”已從地方實踐深化為全國統一的制度化要求。
(十)監管風向標: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精準稽查”與“寬嚴相濟”原則
202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在官方定調中明確了行業監管的新動向,指出將有序開展網絡貨運平臺等領域的稅收檢查,嚴厲打擊虛構業務、虛開發票以及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此次監管升級的核心在于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法治公平,稽查部門將重點清理地方性違規招商引資形成的“稅收洼地”,杜絕企業通過異地注冊、空殼避稅來變相提高競爭力的行為,引導行業回歸業務實質。
在執法理念上,稅務稽查正實現從“一刀切”向“精準區分”的重大轉變。監管層明確提出“寬嚴相濟”的原則,要求在辦案中嚴格區分“善意與惡意”以及“過失誤犯與故意違法”。對于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稅務機關將通過風險提示、發送“稅務稽查合規建議書”等“三書一單”機制,引導企業自查自糾、自我修正,并提供納稅信用修復的途徑。
然而,對于主觀惡意明顯、通過虛構“五流”數據實施虛開騙稅的平臺,稅務機關將堅持雷霆打擊,從嚴查處并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刑事責任的追究將更加常態化。這種監管邏輯不僅是為了挽回稅款損失,更是扮演“體檢醫生”的角色,通過以查促管、以查促治,倒逼網絡貨運企業從傳統的“開票工具”向真實的運力組織者轉型。對于合規經營的企業而言,這一政策信號提供了寶貴的制度確定性,明確了合規才是維護自身長期經營安全的最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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