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龔耀金,來自上海市徐匯區,如今已達八十歲高齡。晚年歸國,我帶著對祖國經濟的熱忱與積蓄投身國內市場,本想以實際行動支持家鄉發展,卻歷經了一場漫長的訴訟。如今判決海南丁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丁元公司”)賠償我 1210 萬余元,可這份勝訴判決卻讓我陷入了新的困境 —— 賠償款遲遲無法兌現。可我依舊相信法治社會下的公平與正義,依然相信相關部門能合法合規地處理,現向廣大網友和相關部門求助,希望能通過大家的力量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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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脈絡其實并不復雜。2022 年初,我委托秘書王瑋將合作升級與丁元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委托資金也增至 2500 萬元。可讓我始料未及的是,丁元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世宏的違規操作下,導致我賬戶虧損超過合同約定的 20% 止損線后,并未按約及時平倉,反而系統性偽造賬戶余額截圖,持續半年以上向我隱瞞真實虧損情況,最終我1800 萬元本金就這樣蒸發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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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10 月至2025年6月,我帶著丁元公司造假的微信截圖、東方證券提供的真實賬戶對賬單、合同文本等全套證據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不審理張世宏的違約與侵權,只審理了合同上的公章非授權人員所蓋,對丁元公司不發生效力,所以丁元公司無需賠償,張世宏也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二審推翻了一審判決,認定合同對丁元公司有效,但因其無“證券經紀”資質卻違規代客炒股直接買賣股票、跌破平倉線后為了把我蒙在鼓里而偽造數據(偽造賬戶余額始終在2000萬以上),二審判決丁元公司賠償我 1210 萬余元。在這場漫長而煎熬的訴訟中,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看到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我的困難予以了最大的幫助,可后續的發展卻遠遠超出了我的預期。
首先讓我困惑的是本金認定與損失計算的問題。案涉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始本金為 2500 萬元,這是我分十筆銀行轉賬轉入證券賬戶的真實投資金額,而且 2021 年 12 月分紅后,雙方也已確認該金額為后續合作的本金。但以 2022 年 1 月 5 日賬戶因市場波動后的 2195 萬余元作為損失計算基數,這與合同約定及雙方此前達成的共識不相符。實際上張世宏在簽訂第二份合同前(2021年12月16日),每天都操作我的賬戶,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張世宏從實際履行合同義務起開始計算本金。更讓我難以理解的是,僅認定了部分本金損失,卻未支持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逾期違約金以及我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金額約千萬元)。丁元公司長期占用我的資金,且因惡意造假導致損失持續擴大,這樣的損失認定方式,與丁元公司的過錯程度真的匹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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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勝訴判決的執行至今陷入了僵局。我本以為能逐步挽回部分損失,卻發現丁元公司早已通過一系列操作,讓公司賬戶所剩無幾。更關鍵的是,二審期間相關部門解除了對丁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世宏名下 1000 萬元財產的訴前保全,最終僅留下公司賬戶中 2 萬余元的余額,而僅執行費用就需要 8 萬余元,形成了 “執行費用倒掛” 的局面。丁元公司應賠償我的1210 萬元成為了“鏡中花、水中月”,可相關部門認定 “不存在嚴重損害債權的情形”,未支持張世宏承擔連帶責任。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世宏全程主導賬戶操作、參與收益分紅,并策劃了造假行為,其個人與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同,為何不能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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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我身心俱疲的是,這場漫長的糾紛讓我本就脆弱的身體雪上加霜。因長期承受焦慮與氣憤,我的心臟舊疾突然復發,須進行手術。我不禁反復思索:丁元公司明知自身無相應資質,卻違背向監管部門作出的承諾違規經營;在出現虧損后,不主動止損反而惡意造假隱瞞損失,最終導致我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和嚴重的身體健康損害,這樣的違規真的合法公正嗎?
我始終堅定地相信法律的公正,相關部門也讓我看到了過錯責任得到追究的希望。但賠償款無法兌現,對受害者而言終究只是一場空歡喜。丁元公司的一系列違規操作,不僅嚴重踐踏了私募行業的誠信底線,更讓 “勝訴能獲償” 的預期成了泡影。作為一名善意投資者,我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盡到了合理的審慎義務,卻要為違規機構的過錯付出財產與健康的雙重代價,這讓我實在難以釋懷。
我懇請相關部門能夠關注此事,幫助推動判決的執行落地,讓 1210 萬賠償款真正變為實際所得。同時我也真誠地希望,對于丁元公司這樣的私募機構無資質違規操作、惡意造假、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能有更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我始終堅信,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不僅在于作出公正的判決,更在于讓判決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讓每一位投資者的信任都不再被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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