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案-成功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裁判觀點統計大全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本文通過“把手案例”以“金融詐騙、非法證據排除”等關鍵詞檢索到6個有效裁判觀點,其中偵查人員存在取證地點不符合、僅有一名偵查人員做筆錄、10小時連續形成17份訊問筆錄等違法取證的情形,法院在啟動該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當事人取得較輕刑罰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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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安機關向部分證人取證時存在取證地點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個別辨認筆錄缺乏見證人等情況,對于缺乏見證人的個別辨認筆錄,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排除。
審查起訴階段,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了全案卷宗,訊問了犯罪嫌疑人。針對該案犯罪行為涉及面廣,眾多集資參與人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檢察機關充分聽取了辯護人和部分集資參與人意見,進一步核實了非法集資金額,對扣押的房產等作出司法鑒定或價格評估。針對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后發現,涉案證據存在以下瑕疵:公安機關向部分證人取證時存在取證地點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個別辨認筆錄缺乏見證人等情況。為此,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公安機關作出情況說明:證人從外地趕來,經證人本人同意,取證在賓館進行。關于此項情況說明,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采信。對于缺乏見證人的個別辨認筆錄,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排除。
(檢例第40號:周某集資詐騙案)
二、詢問筆錄僅有一名偵查人員做筆錄,對該份詢問筆錄予以排除。
對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
1、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具體在本案中,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偵查人員通知江某2等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上述人員均表示希望在銅陵當地接受詢問,后辦案人員出差到銅陵市,將安徽,將安徽華業銅陵分公司辦公地點銅陵市及住宿地點銅陵市元怡精品酒店**告知江某2等人,人自愿到上述地點配合調查;證人阮某、趙某、紀某系安徽華業銅陵分公司員工,三人均主動要求在安徽華業銅陵分公司辦公地點接受詢問;劉榮剛詢問筆錄中載明的詢問地點是安徽華業銅陵分公司,安徽華業銅陵分公司辦公地址是銅陵市。因此,證人以及被害人詢問地點并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2、汪某該筆事實未納入犯罪數額,該詢問筆錄因為無詢問人員簽字予以排除,但亦有胡某某的供述、收據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
3、阮某2016年4月13日的詢問筆錄僅有一名偵查人員做筆錄,對該份詢問筆錄予以排除。
4、辯護人所提出的胡某某供述、阮某證言存在雷同以及胡某某、余斌的供述存在次數問題的理由不能證明有誘供情形存在且也不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胡某某等人集資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2刑終254號)
三、未將筆錄交宋某某確認而強行讓其簽字,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宋某某供述內容不一致,存在刑訊逼供可能,應予排除。
宋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對本案所做的第一次供述系公安機關夸大事實,未將筆錄交宋某某確認而強行讓其簽字,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宋某某供述內容不一致,存在刑訊逼供可能,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宋某某集資詐騙罪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申56號)
四、對其后楊某某在看守所的供述,因偵查機關未提供同步錄音錄像、也不能排除由偵查人員一人進行訊問的情形,故對該部分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提出存在逼供、疲勞審訊情形,楊某某的供述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本院依法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1、偵查機關出具的兩份情況說明,以證明訊問楊某某系兩名偵查人員進行;2、楊某某第六次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明楊某某在該次訊問中供稱,在公安機關的前幾次供述屬實;3、入所體檢表,證明楊某某入所時無外傷;4、偵查人員吳士紅、馮偉、蔡壘出庭作證,證明在訊問楊某某過程中,不存在逼供、疲勞審訊的情形。本院認為,楊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刑訊逼供線索籠統、不具體,楊某某在第六次供述中承認前幾次供述屬實,該次供述并有同步錄音錄像,對前六次供述不予排除。對其后楊某某在看守所的供述,因偵查機關未提供同步錄音錄像、也不能排除由偵查人員一人進行訊問的情形,故對該部分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楊某某集資詐騙、詐騙罪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刑初134號)
五、到案后,在10個小時時間內共計形成17份訊問筆錄,不僅訊問時間上存在緊密性,且偵查人員不斷更換,屬于疲勞審訊,依法予以排除。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根據被告人欒某某訊問筆錄顯示,其到案后于2018年3月19日20時06分至23時33分接受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后,在之后10個小時時間內共計形成17份訊問筆錄,不僅訊問時間上存在緊密性,且偵查人員不斷更換,屬于疲勞審訊,故對被告人欒德彬的上述17份訊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欒某某、張某某保險詐騙罪案,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刑初8號)
六、嚴某供述部分前后矛盾,部分陳述是在公安機關誘導下作出,致嚴某作出不利于羅濤的回答,應予以排除。
(嚴建、羅某票據詐騙罪案,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刑初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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