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6歲男子騎機車致2死1傷被刑拘,律師:若存在飆車情節,最高可判處死刑)
九派新聞消息,當引擎的轟鳴蓋過了生活的喧囂,當速度的快感凌駕于他人的生命之上,所謂的“愛好”便已淪為危險的兇器。
我們哀悼逝者,祈愿傷者康復。同時,我們也必須發出警示:道路不是賽道,油門不是個性的宣泄口。每一條交通法規的背后,都是無數人用鮮血換來的教訓。
請所有交通參與者銘記:你握緊的車把,掌握的不只是自己的命運,更是他人的生死。別讓一時的沖動,變成一生的悔恨;別讓無辜的路人,為你的一時之快買單。
我們期待司法機關的公正裁決,也期待這慘痛的代價能真正喚醒那些在生死邊緣試探的人。
5月4日晚8時,湖南岳陽金鶚隧道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4名散步的行人在通過斑馬線時,一輛快速經過的機車將其中3人撞倒致2死1傷,肇事者也受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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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地上的摩托車
據央視新聞,目前,汪某(男,26歲)因涉嫌犯罪已被岳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余同行駕駛人也被依法予以查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傷者女兒姚女士說,她從交警部門了解到,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機車未在斑馬線人行道處禮讓行人并減速,肇事者全責。此外,交警告知姚女士,警方已經立案,刑偵也成立專案組介入調查。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余昊律師認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競合。根據司法解釋,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事發
5月4日晚8時,四位行人經過斑馬線時,一男子駕駛機車將其中三人撞離斑馬線幾米遠,事故造成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送醫途中死亡,一人受傷,26歲的肇事男子也受傷住院。
傷者女兒姚女士提供的視頻顯示,事故現場,有兩人躺在斑馬線外,另外一人倒在斑馬線外遠處。現場有機車倒地,救護車到場救援。
5月6日晚,姚女士稱,她們前往事故現場測量后發現,被撞飛最遠的一個人從斑馬線到最后撞飛落地的位置有30米,地上還留有事故的血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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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倒地機車 圖/受訪者提供
姚女士介紹,三人中,當場死亡的是她的繼父李先生,她的母親受傷住進ICU,母親的朋友田女士在送醫途中死亡。“我媽媽和她朋友五一來岳陽玩一下,沒想到發生這樣的事情。”
她回憶,事發時四人正在散步,“樊叔叔走得快一點在前面,其他三人在后面。快過完馬路的時候,三人看到了第一輛機車,停下來禮讓。正準備起步的時候,沒有意識到還有機車過來,三人當場被撞。”
姚女士稱那天晚上有7輛機車,作為受害者家屬,訴求是希望肇事者受到嚴懲。
“肇事方從出事到現在沒有一個人給出態度,沒有人道歉。”她同時表示,“事發地附近都是公園和小區,我們希望這個事情不要再發生。他們只是晚飯之后出去散個步,人就沒了。”
姚女士從交警部門了解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顯示機車未在斑馬線人行道處禮讓行人并減速,肇事者全責。此外,交警告知姚女士,警方已經立案,刑偵也成立專案組介入調查。
5月6日下午,九派新聞聯系姚女士提供的負責此事的交警支隊電話,未獲有效回復。據荔枝新聞報道,岳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南湖大隊工作人員告訴荔枝新聞,當晚共有7人駕駛機車經過,目前其余6人正在配合調查中,相關車輛是否超速駕駛等有待進一步鑒定調查。
【2】律師:成員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余昊律師認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競合。根據司法解釋,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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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應停車讓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若肇事者僅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能證明飆車情節,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實踐中通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從重情節,在3-7年幅度內靠近上限量刑。
參考司法判例,余昊律師認為,若7人組團飆車屬實,飆車團伙成員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追逐競駛需要雙方或多方參與,天然具備共同犯罪特征。
在責任劃分方面,直接肇事者承擔交通肇事罪主責,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擇一重處。其他飆車參與者雖未直接撞人,但參與追逐競駛行為本身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處拘役并處罰金;若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如逼道、阻擋等),可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處理。若存在組織者和發起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屬主犯,應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