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快科技
從今年6月1日起,公安部出臺全新的駕駛管理新規,明確普通私家車主連續駕駛滿4小時,停車休息時長不足20分鐘的行為,將被直接判定為疲勞駕駛,相關違規行為一旦被查獲就會對應處罰。
這次同步落地執行的新規讓疲勞駕駛的判定維度迎來全面擴容,過去不少車主長途駕車時心存僥幸硬扛不休息的行為,之后再也沒辦法蒙混過關。
《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首次采用駕駛行為、生理指標、生活軌跡三維綜合判定體系,徹底補上了過去單一依賴車載設備取證留下的規則漏洞。
新規針對不同準駕車型劃定了差異化的判定紅線,普通非營運小客車車主連續駕駛4小時且停車休息不足20分鐘,直接觸發疲勞駕駛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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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運客運車輛的監管尺度進一步收緊,明確要求深夜22點到凌晨6點的夜間時段,客運司機連續駕駛不能超過2小時,單日累計駕駛時長不得超過8小時,一旦超時直接劃定為疲勞駕駛。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置場景中,當事人表現出的生理困倦體征、自身供述的駕駛時長,甚至事故發生前的個人生活軌跡記錄,都可以作為疲勞駕駛的有效判定依據,取證覆蓋范圍延伸到車載行駛設備、道路公共監控、個人日常關聯記錄等多個維度,幾乎不存在取證盲區。
后續所有疲勞駕駛相關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環節也會主動排除酒駕、毒駕、分心駕駛等其他因素的干擾,保證最終判定結果精準合規。
這次新規全面收緊執法尺度,核心目標就是從制度層面筑牢道路行車安全防線,盡可能減少因疲勞駕駛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
此外,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監測設備(視頻、ADAS、車載終端)顯示多次閉眼、點頭、打哈欠、視線偏離等疲勞行為;
詢問、訊問證實駕駛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難以集中仍駕駛機動車;
生活軌跡顯示前24小時睡眠不足6小時,存在連續熬夜、高強度勞作等情形。
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3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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