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 新理財 ”即可關注!
![]()
問: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請問如何理解“參照本辦法執行”?是否不得違背任何其中一條的規定?
如果一家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未進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的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報銷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的出租車費并同時領取當天的交通補助80元是否屬于“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違規行為?或者該事業單位有權限制定此類規定?
答: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即,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原則上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基本管理規定等應保持協調一致。
按照規定,出差時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來源:財政部
編輯:牧魚
《新理財》2026全年雜志開始征訂啦!
(點擊海報可直接訂購)
![]()
交流、合作、投稿、版權,請加微信:cfo920
聲明:“新理財”微信公號所刊載文章、圖片等,屬于相關權利人所有,若因客觀原因存在使用不當的情況,敬請與我們聯系及時依法刪除或修改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