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經濟發展廳、省水利廳印發《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期限到2030年。
防災救災資金根據農業災害和水旱災害實際發生情況和防災需要,以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分配撥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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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救災資金使用范圍有哪些?
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支出方向
農業自然災害防災、救災和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及服務補助,包括購買燃油、肥料、種子(植物種苗、種畜、種禽、水產種苗)、農膜、農藥、獸藥、飼草料、植物生長調節劑、進排水設施設備,以及農業生產和畜牧水產養殖設施修復等費用,必要的技術指導培訓費、農田溝渠疏浚費、農機檢修費及作業費、漁船漁民防災避險管理費,防波堤、碼頭、護岸、航標等漁港毀損工程修復費,漁港港池、航道的維護疏浚費以及港區監控、調度等設備的維護費用等。
農業生物災害防治和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及服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肥料、種子(植物種苗、水產種苗),應用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修復誘蟲燈等監控設施器械及調運、檢疫處理、技術指導培訓等費用。
動物防疫補助支出方向
強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對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凈化、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省內全面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納入國家強制免疫的重點動物疫病病種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芻獸疫(省級確定的豬瘟強制免疫不列入中央動物防疫補助支出)等。
強制撲殺和銷毀方面,主要是用于預防、控制、凈化和消滅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補助等方面(省外調入的除外)。補助對象分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銷毀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所有者。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方面,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動物防疫的其他重點工作。涉及重大事項調整或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按照國家規定,并經省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后,補助經費可用于相應防疫工作支出。
水利救災支出方向
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海堤壩、水庫、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及安全設施、涵閘、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毀災損修復及救災所需的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修復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通信費、水文測報費、運輸費、機械使用費等。
抗旱方面用于支持興建、修復救災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調水供水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實施調水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設施建設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調水及旱情測報費等。
《實施細則》還明確,防災救災資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開支、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與農業生產防災救災、動物防疫、水利救災無關的支出。
在績效管理與資金監督方面,《實施細則》提出這些要求:
申請防災救災資金時,要根據申請資金額度、補助對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績效目標,以提高資金分解下達效率。
應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預算執行中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偏離原定績效目標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各級在申請防災救災資金時要謀劃落實具體項目,建立工作臺賬,將資金支持內容、工程實施方案、補助對象、補助金額、采購票據等留存備查。
防災救災資金納入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范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日常監管,主動接受財政部浙江監管局監督。對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根據情況進一步采取追回已撥付資金、扣減預算等措施強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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