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小區業主擅自鏟除公共草坪、圈占公共綠地,意欲打造自家花園。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依法支持某業主委員會請求,判令王某拆除圍墻,恢復綠地原狀,重新栽種與原有品種、面積相同的綠植。
王某是一小區某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房屋門前、側面為公共綠地。2024年,王某鏟除公共綠地上植物、修建圍墻,將綠地圈入私人領地,其間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多次上門勸阻無效。建起的圍墻不僅擋住了門衛室開向小區觀察窗口的視線,更在此形成視線盲區,容易導致進出車輛拐彎時觀察不到對向來車而引發事故,給小區公共安全帶來隱患。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清除地上附著物,將綠地恢復原狀,重新栽種與原有品種、面積相同的綠植。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結合規劃圖,被告圍墻所在位置為小區公共綠地,并非其專有部分,其未經其他業主同意,侵害了小區其他業主對公共綠地的共有權益。同時,圍墻遮擋了小區保安室、進出車輛的觀察、通行視線,影響了公共安全,遂作出前述判決。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王某已履行判決義務。(楊金翠)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公共綠地原則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屬于小區法定公共配套資源,并非私人可隨意處置的專屬空間。個別業主擅自圈占侵占、私自改造公共綠地,逾越權利行使邊界,既違背民法典物權保護精神,也損害全體業主共有權益與小區整體居住秩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為業主共有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途徑,該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本案中,業主王某擅自圈占、改造公共綠地的行為,正是該條所規制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當此類行為侵害的是全體業主的共有權益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全體業主起訴,這也是法律賦予業主自治組織的重要職責與維權渠道,體現了法律對社區公共秩序與全體業主共同權益的剛性保護。
本案依法判令恢復綠地原狀,以司法裁判劃定公私權利界限、樹立行為規則。同時,倡導廣大業主恪守法律底線、涵養共治意識,合理行使自身權利、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共建共享文明和諧的宜居社區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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