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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簡介
(一)民法典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此同時,它也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二)民法典的歷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時間雖不久,往前追溯,新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早在1954年就已經啟動,歷經了1954、1962、1979、2001年四次制定,歷時66年終告完成。
(三)民法典中的亮點
1.見義勇為免責
近年來見義勇為反被誣陷、敲詐的事件頻發,“扶不扶”、“救不救”也成為當今社會密切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原文: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傷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通俗來講,就是當你見義勇為的時候,如果不幸受了傷或者遭到了什么損害,就由那個犯錯的人賠償你。而你在見義勇為過程中,不小心導致受害人受傷,你是完全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見義勇為免責”出臺,給予了見義勇為這最基本的保障,也有利于推動社會風氣健康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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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校園貸say no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大學生分期消費市場獲得了諸多青睞,眾多“校園貸”金融機構平臺紛紛到高校“跑馬圈地”。這些網貸平臺有些并不規范,甚至設置了高額的利率和罰息,學生出現了逾期返還的情況時,個別網貸平臺甚至會采取極端的手段追回借款及高額的利息。那么,作為學生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680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網購商品的有關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同學們不要再被不良商家欺騙,要學會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自己的權益!
4.拒絕校園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1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你受到欺負時,要勇敢站起來反抗!
(四)民法典的意義
民法典草案彰顯人民至上,回應百姓關切,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與時代特征,必將為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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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以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分五章,分別為: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和收養。
民法典第1055條至第1075條調整家庭關系,而家庭關系又分為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一)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5條至第1066條是調整夫妻關系的條款。第1055條、第1056條和第1057條分別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以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1058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1059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1060條是新增的關于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規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1061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4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條文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1065條是對婚前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問題,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1066條規定了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民法典第1067條至第1075條調整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1068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69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1070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1072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1073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1074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1075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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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對方婚前隱瞞疾病,你該何去何從?
安徽淮南女子陳某與相親認識的男子周某登記結婚后,發現周某經常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并背著家人服藥。陳某在遭受多次驚嚇后被迫離家出走。2019年,陳某提起離婚訴訟。她隨后從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療。
【說法】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真誠亦然。當婚姻面臨“二選一”的難題,是該與愛人共渡難關,還是該維護自己的知情權?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取消了將疾病作為禁止結婚情形的規定,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孫若軍認為,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將由此導致的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的婚姻,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結婚權利的保障和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這是社會的進步。
“為避免隱瞞病情有可能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害,民法典規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負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的義務,并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對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以及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孫若軍說,對于該規定如何適用、“重大疾病”如何認定,以及舉證責任等問題,法律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2.對方在婚姻中欠的債,你有義務還嗎?
湖南邵陽女子曾某在離婚后,發現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間,以資金周轉為由借款100萬元。因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曾某被判負有連帶清償責任。4年多來,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產被法院執行,不得不帶著兒子在外漂泊。2019年,檢察機關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訴,曾某終于盼來了改判。
【說法】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有哪些?歷來是離婚糾紛的焦點之一。在共同債務問題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孫若軍表示,此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對家庭和弱勢群體實施傾斜性的保護,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人文關懷,同時也對促進夫妻關系朝著更加平等的方向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兩類。比方說,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單獨購買的房產,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資行為,所得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孫若軍說,這處修改吸納了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司法裁判經驗和成果的總結,擴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強調了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3.離婚后孩子跟誰過,誰的意愿最重要?
山東平度女子張某因與丈夫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兩歲的女兒由她撫養。孩子的父親孫某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然而還沒等判決結果下來,孫某便與家人到張某家中將熟睡中的女孩強行抱走。經法院多次調解,孫某才將女孩歸還給張某。
【說法】孩子的撫養權,往往是夫妻“離婚大戰”的爭奪焦點。撫養權的歸屬到底誰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哺乳期”改為“兩周歲”,并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在審議民法典草案時,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識,在撫養權問題上應當尊重他們的意愿。民法典吸納了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民法典之“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縮寫,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確定了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起源于羅馬法,被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民法所沿用。在德國民法中,與公序良俗相當的概念是善良風俗。在英美法中,與此類似的概念則是公共政策。
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主要是填補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
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在我國現行法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我國現行法上所稱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非常廣泛,因此,探討這一原則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理論依據
公序良俗原則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一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意味著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并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這為公序良俗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礎。同時,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發展,市民社會生活與交往日趨繁榮與復雜,這又為公序良俗原則的運用提供了廣闊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于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不穩定性與法律的不可窮盡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則是解決這一矛盾,以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正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范,形成了具有系統性的公序良俗。
一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公理秩序;
二是傳統的善良風俗與生活習慣;
三是人人之間的人格尊嚴;
四是家族血親紐帶和小家庭成員關系之間維護的人文倫理準則;
五是受時代優秀情操影響,帶動社會變革的良好氣氛安排。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
第10條 【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條是關于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據以作出裁判的規則。
本條是法律適用規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首先應當依照法律。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經法律的授權,針對特定領域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的細化規定。此外,有的法律授權地方性法規對某種特定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規定。
本條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習慣是指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確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間習慣或者商業慣例。
適用習慣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
一是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所謂法律沒有規定,就是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特定民事糾紛未作出規定。
二是所適用的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并非所有的習慣都可以用作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只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才可以適用,當然適用習慣也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
案例參考
滕某某等與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重復投保交強險只能獲得一份賠償,屬于行業習慣,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可以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交強險是國家為了保證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賠償而設立的非營利性的保險險種,實行限額賠償而非填補損失,具有強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因此,不能因為投保了兩份交強險而獲得雙份賠償。
與本條相關聯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510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1015條第2款規定,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條規定的習慣。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適用習慣,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自然人
(一)什么是自然人?
指在自然狀態下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110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利,也享有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
常見事例分析:
(一)見義勇為免責,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第184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在現實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屢次發生,農夫與蛇的故事頻頻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出以上回應,給見義勇為上了一道保險,保護見義勇為者“不寒心”。
(二)“對號入座”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讓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第815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解讀: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行以前,合同法中有關客運合同的規定并沒有將“對號入座”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為,大部分旅客會向鐵路工作人員尋求幫助,而鐵路工作人員在面對“霸座”行為時,大多只是以勸導為主,缺少相應法律制裁,這更讓霸座者有恃無恐,不能有效地解決“霸座”問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對號入座”寫入其中,讓制止“霸座行為”不再無法可依,還廣大旅客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
(三)肖像權侵權,不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解讀:肖像權是每個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權利,在過去的法律規定中,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是以營利目的作為其判定條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消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范圍的不當縮小,以期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益。
(四)個人信息受保護,讓你我不再“裸奔”。
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解讀:數字化時代,人們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內,一舉一動都被關注、分析、上傳,騷擾電話、廣告短信、垃圾郵件更是無處不在。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該如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認和保障了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了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讓過度搜集的社會亂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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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空拋物將被追責,解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第1254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解讀:據了解,一枚小小的雞蛋,從幾十米的高空墜落時,其產生的沖擊力足以殺死一個成年人。近年來,“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出上述規定,旨在從法律層面根治“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陋習,守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六)斷電斷水催繳物業費,這條路行不通。
第944條第二款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解讀: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屬于雙方平等自愿達成的協議,雙方應當誠實有信。部分物業服務公司“橫行霸道”,采取斷水斷電等行為催繳物業費,此次法典出臺,有利保護了住戶的合法權益。
(七)居住權首次設立,保障“住有所居”!
第366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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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現實的心愿,是關系民生的頭等大事!居住權入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在第十四章共用八個條文規定了居住權設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轉讓和繼承的禁止、居住權消滅、居住權登記等有關居住權的一系列內容,充分保障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權利,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圍地解決了“住有所居”這一民生問題。
監制:孫劍波
三審:李振凱
二審:白 玉
一審:張 釗
來源: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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