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18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鞏義市“9·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2025年9月24日13時53分許,鄭州市鞏義市鞏登路夾津口鎮臥龍村岸河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車輛受損,直接經濟損失285萬元。
經調查認定,鄭州鞏義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9·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違法駕駛超載貨運車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貨運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缺失,貨運源頭單位不履行源頭管理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力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9月24日12時8分,鞏義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李*義駕駛豫A3758V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從鞏義市**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出發,向鞏義市夾津口鎮臥龍村岸河道路工程工地運送預拌混凝土。
豫A3758V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出發后,先沿鞏義市新興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S235,然后沿省道S235行駛至夾津口鎮,轉至鞏登路行駛。13時53分許,行駛至鞏登路夾津口鎮臥龍村岸河路段一處急彎道路右轉時,遇對向駛來的張*陽駕駛的豫KDG0872小型轎車(載乘郭*來、馮*利),李*義急打方向避讓,致使所駕車輛側翻,車體砸壓于豫KDG0872小型轎車之上。路人發現后,立即撥打110、120、119電話求救。
接到事故報告后,鄭州市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鞏義市積極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傷員救治和傷亡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鞏義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實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現場,組織公安、消防、衛健、交通等單位開展應急處置。被困人員郭*來被救出后送醫治療,隨后李*義、張*陽、馮*利陸續被救出,經現場醫務人員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事故責任認定
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查、認定:
李*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定。
張*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李*義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陽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馮*利、郭*來無事故責任。
事故原因分析
李*義駕駛嚴重超載、超速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行經一處急彎道路右轉時,遇對向嚴重超速駛來的張*陽駕駛的小型轎車,李*義急打方向避讓,致使所駕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失控向左側翻,車體砸壓于小型轎車之上,造成較大亡人事故發生。
(一)超載運輸。豫A3758V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超過核定載質量裝載混凝土,核定載質量16870kg,實際裝載質量28990kg,嚴重違法超載運輸。
(二)超速行駛。豫A3758V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和豫KDG0872小型轎車在事發時行駛速度分別約為29km/h和29.1km/h,均違法超過該路段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15km/h。
事故問責處理
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李*義,豫A3758V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張*明,**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運輸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2024年年收入6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2.李*章,**運輸公司車隊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3.劉*盈,**運輸公司安全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4.雷*彬,**建材公司生產經理(商混站站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運輸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1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建材公司,作為貨運源頭單位,未依法履行貨運源頭管理職責,導致貨運源頭超載管理失控。建議由鞏義市政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理。
3.**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對下級公司的督促、協調、管理職責,對下屬子公司運營中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失察失管。建議由鞏義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理。
4.建議責成鞏義市道路運輸服務中心、鞏義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向鞏義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向鞏義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鞏義市交通運輸局向鞏義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鞏義市人民政府向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對有關監管部門公職人員的責任認定
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等材料移交鄭州市監察委員會,由監察機關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來源: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網站 中安在線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關注 活動招募
關注熱點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