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出生僅1個月的小童因發燒被送診,醫院診斷出其患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腦出血、心肌損害等11項病癥。同時,醫生發現其背部有大片淤青,警方介入后發現,月子中心會所護工辛某曾在2天前用力拍打過小童后背。警方對辛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6年5月19日,小童的母親侯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因后續小童被診斷出 “中樞性協調障礙”、“發育指標延遲”等,他們認為這與小童被護工拍打有關,所以提起對月子中心的訴訟。
為了科學、準確地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小童的傷殘等級以及后續康復治療的必要性和費用,侯女士已向法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書》,申請對相關事項進行鑒定。
對此,被告美悅灣月子中心負責人劉先生告訴澎湃新聞,月子中心會全力配合法院的審理,會尊重法院判決,“法院判我們什么責任,我們就承擔什么責任,不會推諉。”
新生兒被護工拍打后背顯淤青,警方介入后行拘護工
小童生于2023年8月8日,當年8月21日小童和母親侯女士住進陜西美悅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美悅灣月子中心)休養。9月初,侯女士因感冒與小童暫時隔離,9月10日,小童父親發現小童有些發燒,便去醫院檢查,醫生發現小童背部有大片淤青,而CT檢查結果顯示,小童有腦出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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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后背的大片淤青
咸陽彩虹醫院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小童被查出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腦出血、心肌損害等11項病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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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證明書
發現小童背部出現大片淤青的9月10日,小童父母向警方報案,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月子中心護工辛某曾在9月8日用力拍打過小童的后背。
2023年9月12日,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對護工辛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9月8日21時許,辛某在美悅灣月子會所上班期間,因嬰兒小童吐奶、啼哭,辛某在照顧小童過程中,用右手在小童后背用力拍打七、八次,造成小童后背淤青。
侯女士提供的一段辛某的道歉視頻顯示,事發當天上班前,她家里有些事情,她心情不是很好,沒有壓制住自己的情緒。看到孩子吐奶時,有幾巴掌拍得比較重。
2023年11月,辛某在接受華商報采訪時稱,她“畢業后就從事育嬰師工作,已經幾年了。”“9月8日晚9點多,我發現寶寶有嗆奶的征兆,就拍了寶寶幾下。”辛某說,“這個階段的新生兒如果嗆奶,可能會導致窒息。我當時就想著趕緊過去把寶寶嘴里的奶拍出來,可能當時用的力度有點大。” “我對行政處罰沒有異議,已經被拘留過了。”辛某說,拘留出來后,她被月子中心停職,目前在家反思。但提起孩子為什么會腦出血時,辛某說,她也不知道原因,但她保證她照看孩子時,孩子沒有摔到地上或者有東西砸到孩子頭上。
此外,月子中心負責人劉先生向華商報介紹稱,侯女士夫婦反映的事情存在,但有些出入。事發后,月子中心一直積極主動配合家屬對孩子進行治療。月子中心支付了孩子在醫院的所有治療費用(一萬多元)。孩子出院后,侯女士和孩子又在月子中心住了40多天,費用4萬多元(未支付)。劉先生說,孩子家人先是提出了200萬元的賠償要求,后調整為148萬余元。“家屬的上述要求,我們滿足不了,只能建議走司法途徑。”
2026年5月21日,劉先生告訴澎湃新聞,辛某已經離職。
起訴月子中心索賠
2026年5月19日,侯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后續小童身體狀況不容樂觀,先后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發育指標延遲”等,他們認為這和小童在月子中心的遭遇有關,遂于2025年3月將月子中心訴至法院。但因相關程序及取證問題,該案仍在審理中。
起訴書顯示,2023年8月21日,原告侯女士與被告陜西美悅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美悅灣月子中心)簽訂了《美悅灣月子中心母嬰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母子提供為期29天的專業母嬰護理服務。合同明確約定被告對產婦及新生兒負有安全保護責任。
原告侯女士認為,被告作為專業的母嬰護理機構,對其工作人員負有管理、培訓、監督的責任。其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實施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即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起訴書稱,侵權行為發生后,才滿月的小童于2023年9月10日被送至咸陽彩虹醫院重癥監護病房(PICU)救治,診斷為:“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腦出血;心肌損害;局灶性大腦損傷(右額葉)”等嚴重疾病,入院檢查發現其背部存在大面積淤青,診斷為:創傷性顱內出血,其間小童的父親被下達《病危知情同意書》,與監控視頻記錄的拍打行為相互印證。
起訴書指出,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了小童出現嚴重的神經系統后遺癥,西安市兒童醫院Gesell發育診斷GDS報告顯示:小童運動、認知、言語等功能發育都受到嚴重影響,也進行了一定期間持續的康復治療,小童現在2歲多,語言發育與同齡人相比有一定差異,不排除終身性影響,并極有可能構成傷殘。小童進入月子中心前健康狀況良好,顱腦B超檢查未見異常,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侯女士在起訴書中提出,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月子中心賠償小童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暫計144643.7元,以及殘疾賠償金及后續康復治療費用(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定為準)并判令被告賠償小童母親侯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為了科學、準確地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小童的傷殘等級以及后續康復治療的必要性和費用,侯女士已向法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書》,申請對相關事項進行鑒定。本案各項賠償請求將依據最終的鑒定結論進行明確和調整。
5月21日,被告美悅灣月子中心負責人劉先生告訴澎湃新聞,月子中心會全力配合法院的審理,會尊重法院判決,“法院判我們什么責任,我們就承擔什么責任,不會推諉。”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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