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核心法律依據。其法理基礎在于,建設工程與土地緊密相連,屬于不動產范疇,工程所在地法院具有天然的地理優勢,便于進行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財產保全和生效判決的執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協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管轄,具有絕對排他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通過協議方式變更。因此,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哪個法院管轄,只要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疇,就只能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向約定的非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該法院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法院也不得繼續審理。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級別管轄主要根據訴訟標的額確定,同時兼顧案件的重大影響程度;當事人不得通過拆分訴訟請求等方式規避級別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絕大多數案件都是根據訴訟標的額來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 1 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 5000 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 50 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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