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人:上海杜繼業律師(京師上海所)
這是一個股權激勵的二審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案號(2025)滬 01民終14474號。這個案子非常典型,爭議焦點也很明確:員工掏的30萬,到底是股權激勵,還是合伙投資?離職之后,這筆錢還能不能拿回來?
員工真金白銀投錢入股,一離職公司就以 “投資虧損、需要清算” 為由拒不退款,今天我就把這個終審案例完整拆解,不管你是員工還是老板,都能直接拿來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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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項先生入職上海一家公司,屬于公司的核心骨干。公司為了留住人才,推出了虛擬股權激勵計劃,和項先生簽訂了專門的激勵協議,項先生按要求支付了30萬入股資金。
這份協議的關鍵內容寫得很清楚:這是虛擬股權,項先生不是工商登記的真實股東,只享有分紅權;入股后三年內不能退股;滿三年后項先生提出退股,公司要在三個月內無息退還30萬本金;同時還約定,員工一旦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份協議就自動終止。
項先生按約定轉賬30萬,備注明確是入股金額。雙方的勞動關系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項先生正式離職。其實早在2024年7月,項先生就已經發函告知公司,要求退還30萬本金。可讓他沒想到的是,公司直接拒絕,不肯還錢。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於某一路上訴到二審,堅持不肯退錢,理由主要有三點。他們認為這屬于合伙投資,不是單純的股權激勵;項目還沒有完成清算,目前處于虧損狀態,項某需要承擔 20%的虧損,沒有清算就不能要求退本金;退股的條件沒有達成,公司沒有義務付款。
說白了,公司的邏輯就是錢投進來就是投資款,投資有賺有賠,項目虧了員工就要一起擔,想拿走本金必須先算賬,算完虧了錢就可能拿不回來。很多員工聽到這套說法,都會被唬住,以為自己真的要承擔虧損,必須等到清算才能要錢。但在法律上,根本不是這么回事。
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和二審的觀點完全一致,我用大白話給大家梳理清楚。首先,雙方的關系根本不是合伙,合伙要求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項先生是公司員工,存在明確的勞動關系和隸屬屬性,這份協議本質是基于勞動關系的激勵,不是純粹的投資行為。
其次,協議里沒有任何一處約定,退還本金要以項目清算為前提,白紙黑字寫的是滿三年提退股就還30萬,公司不能事后自行附加條件。最后,項先生已經離職,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按約定自動終止,終止之后公司就該履行退款義務。
針對公司提出的20%虧損承擔,法院也說得很明白,這和退還本金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公司如果真的認為員工需要承擔虧損,可以另行處理,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退還約定好的本金。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返還30萬,唯一股東於某承擔連帶責任。
看到這里,很多人都會產生一個疑問:法院說虧損可以另行解決,那公司把30萬退給員工之后,再單獨起訴,要求項某承擔20%的經營損失,法院會不會支持?我直接給大家一個明確結論:大概率不會支持。
大家不要被 “另行解決” 這四個字誤導,這句話只是法院在程序上留了一個口子,不代表公司在實體上一定能勝訴。結合本案的協議內容和司法實踐,理由非常充分。第一,協議已經明確約定了無條件退還本金,相當于公司承諾保本,同時又要求員工承擔虧損,這種約定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法院不會認可。
第二,本案已經被定性為勞動激勵,而非投資合伙,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虛擬股激勵的員工只享有分紅權,不應當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公司將自身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屬于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相關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三,按照契約嚴守的原則,協議沒有約定虧損可以抵扣本金,也沒有約定退股后公司可以另行追償虧損,公司按約定退完本金后,再反過來索要虧損,屬于出爾反爾,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簡單來說,公司程序上可以另行起訴,但實體上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
這個案件的核心裁判要點,我給大家原文呈現出來,遇到同類糾紛可以直接對照使用。虛擬股權激勵協議即便約定員工需承擔經營風險,但若協議中明確約定服務滿一定年限后無息退還本金,且未將項目清算作為退款前置條件,員工滿足退股條件后,有權直接要求返還本金,無需等待清算,也不用先承擔虧損。這句話,就是員工追回本金最有力的依據。
最后給員工和老板各提幾句實在的建議。如果你是員工,遇到股權激勵本金不退的情況,第一時間翻看協議,找到無息退還、返還本金、到期退錢這類關鍵詞,有這些內容你的勝訴概率就非常大。
同時要保留好轉賬記錄、離職證明、催款溝通記錄等全部證據,不要被公司的清算、虧損等說法嚇到,協議沒有約定清算前置,公司就無權以此卡著錢不退。就算公司退錢后揚言要起訴主張虧損,也完全不用慌張,這類主張基本不會被支持。
如果你是公司老板,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一定要避開本案的坑。我見過太多企業因為條款設計不當,最后既留不住人又產生糾紛。想讓員工共擔風險,就不要寫到期退還本金,應當約定按照屆時股權價值結算、清算后分配。
真想約束退股行為,必須明確寫清退股以財務審計和項目清算為前提。不要設計既保本又讓員工擔虧損的兩頭占條款,這種條款在法律上得不到保護,最終吃虧的還是公司。
股權激勵的初衷,是激勵員工、共同發展,不該變成員工在職時畫大餅、離職后耍無賴的工具。法律的態度一直很清晰,公司享受了員工的勞動與付出,就不能把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當初白紙黑字約定的承諾,就必須兌現。
如果你也正在遭遇股權激勵本金不退、離職后激勵款被克扣這類問題,歡迎留言和我交流,我幫你具體分析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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