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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拿著省高院駁回再審的裁定書和檢察院不支持監(jiān)督的決定書,說自己跑了無數次法院,要么被說重復申請不予受理,要么材料被當成信訪件轉回到基層,感覺走投無路。其實,法律從來沒有關上最后一扇門,即便再審和檢察監(jiān)督都沒支持,你依然有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依職權糾錯。
這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鬧訪”,三大訴訟法都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條規(guī)定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說 “最高法不能糾錯” 的說法都站不住腳。
很多人申訴失敗,是因為踩了兩個最常見的坑。第一個坑是被當成 “重復申請再審”。要知道,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法院依職權糾錯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程序。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 6 個月的期限限制,還需要符合 13 種法定事由;而依職權糾錯是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審判決確實存在錯誤,法院就應當啟動。立案窗口如果以 “重復再審” 為由不受理,你可以明確告知對方,你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申請法院依職權審查糾錯,不是再次申請再審。
第二個坑是被當成信訪件轉辦。很多法院會把申訴材料按照信訪流程處理,層層轉回到原審法院,這本質上是混淆了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信訪程序。你在提交材料時,一定要在申訴狀的開頭明確寫清楚:“本申請系請求貴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職權糾錯,請勿作為信訪件轉辦”。
實際操作中,有一個關鍵點直接決定申訴的成功率:找準原審判決的核心錯誤。不要在申訴狀里寫太多情緒性的內容,法官只看法律和證據。你需要從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審判程序是否違法這四個方面,逐條列出錯誤,并且附上對應的證據。比如原審法院采信了偽造的證據,或者遺漏了關鍵證據,這些都是最容易被采納的糾錯理由。
最后是準備完整規(guī)范的材料。除了申訴狀,你還需要提交原審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檢察監(jiān)督決定書,以及關鍵證據的復印件,按時間順序整理成冊。建議在省高院駁回再審后 6 個月內提交材料,雖然依職權糾錯沒有法定時限,但實務中越早提交越有利于案件審查。
需要說明的是,依職權糾錯的門檻確實比較高,畢竟是對已經生效的裁判進行最終審查。但只要你的案件確實存在錯誤,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規(guī)范的材料,就有獲得糾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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