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當事人周某等人反映:在全面依法治國、最高法嚴令類案同判、統一法律適用的背景下,江西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贛06 民終 103-105 號系列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公然無視最高法權威規則、核心法律文件,獨創違法裁判邏輯,作出 “同案不同判”的錯誤判決,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挑戰司法權威、破壞司法公信力。
一、無視最高法五大核心規則,任性突破法律底線
最高法通過指導案例、《九民紀要》、專項批復等,就認繳制股東責任等五大爭議確立剛性規則,明確要求類案檢索、統一裁判尺度,但鷹潭中院全部置若罔聞:
1、否定股東認繳期限利益:《九民紀要》明確,認繳制下股東享有期限利益,僅兩種法定情形可加速到期;最高法判例重申,未屆期出資≠未履行義務、未屆期轉讓股權不追加原股東。本案中,王牌勞務公司股東出資期限至
2061年,2021年轉讓股權時期限未屆滿,屬合法行權。鷹潭中院僅憑 “1 萬元低價轉讓、股東關聯”,主觀臆斷“惡意逃債”,強行剝奪股東合法權利。
2、違法溯及適用新法:最高法 2024年專項批復明確,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前的股權變動,適用舊法,不溯及適用新法第八十八條。本案股權轉讓、減資均發生于2021-2023年,鷹潭中院卻實質套用新法追責,違背 “法不溯及既往” 原則。
3、越權裁判、以執代審:最高法明確,執行異議之訴僅審查法定追加情形,實體侵權爭議需另案起訴,嚴守 “審執分離”。本案 “惡意轉讓、違法減資” 屬實體糾紛,鷹潭中院卻越權實質審理,突破程序邊界、濫用執行權力。
4、虛構出資加速到期條件:最高法認定,“終本”≠破產,加速到期需舉證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本案王牌勞務公司有2000余萬元到期債權,無破產跡象,鷹潭中院僅憑 “終本” 推定破產,虛構法定條件。
5、歪曲債權形成時間:最高法判例明確,債權司法確認晚于股權變動的,股東無惡意、無需擔責。本案債權 2022年6月才經司法確認,早于2021-2023年股權、減資行為,鷹潭中院卻追溯至2020 年合同簽訂時,強行認定 “惡意逃債”,歪曲事實。
二、獨創三大違法裁判邏輯,毫無法律與事實依據
鷹潭中院無視規則,自創違背法律、常理的裁判邏輯,本質是司法權力任性:
1、主觀推定替代法定證據:以 “低價轉讓 + 關聯關系 = 惡意逃債”,無直接證據即推定惡意串通,無視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濫用證據規則。
2、新法溯及 + 突破期限利益 = 股東必擔責:強行用新法約束舊行為、剝奪認繳期限利益,變相將有限責任異化為無限責任,動搖公司制度根基。
3、以執代審突破程序邊界 = 實體追責:將執行異議之訴異化為 “萬能訴訟”,剝奪當事人完整訴訟權利,用程序違法掩蓋實體錯誤。
三、危害深遠,沖擊法治根基與營商環境
本案絕非個案偏差,而是性質惡劣的任性裁判,危害極大:
1、損害法律尊嚴、動搖法治根基:無視最高法權威、突破法律底線,破壞法律統一適用,消解法律權威性。
2、破壞司法權威、消解法治信仰:制造 “同案不同判” 亂象,讓公眾質疑司法公正,損害司法公信力。
3、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否定認繳制核心價值,打擊市場主體投資、持股、轉讓積極性,違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導向。
4、違背司法公正、損害當事人權益:無過錯股東被強行追責,為他人債務買單,司法公正淪為空談。
四、當事人訴求:必須啟動監督程序,糾正錯誤裁判
鷹潭中院判決事實歪曲、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邏輯違法,是漠視規則、任性司法的典型反面案例。當事人強烈要求上級法院、司法監督部門立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錯誤判決、改判糾錯;追責相關責任人,維護法律統一適用、捍衛司法權威,守住公平正義最后防線。
我們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并相信司法機關能夠依法公正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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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5月22日于北京發布于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
編輯:京媒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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