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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一家甜品店因在店門口擺放了一尊網購的熊貓雕塑擺件,被著作權人以侵犯展覽權為由訴至法院,索賠金額高達10萬元。涉事店主小林(化名)很委屈:“我是花錢買的,他們應該去告生產廠家,為什么要來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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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甜品店放置熊貓擺件被索賠10萬元 圖據網絡
小林遇到的事情并非個例,消費質量報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與“熊貓”IP商業使用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呈現多發態勢。
購買商品是否就等于獲得商用授權?中小經營主體如何規避類似侵權風險?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天馳君泰(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鈞茗。
事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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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熊貓”IP版權糾紛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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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潮新聞5月18日消息,成都一家甜品店主小林(化名)以2000元的價格,在淘寶一家店鋪選購一款1.2米高的熊貓雕塑擺件后,將其放置在自家門店門口,用以吸引顧客。但令她沒想到的是,這一看似平常的商業裝飾行為,竟引來了著作權維權訴訟。原告方認為,該熊貓造型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小林未經許可進行公開展示,侵犯了其展覽權,并據此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請求。
2026年4月22日,該案開庭。小林堅持認為自己并非故意侵權。“我是正規平臺買的,有購買記錄。收到通知后也立刻把熊貓撤掉了。我真的不知道熊貓還有‘主人’。”據小林稱,該案“法院沒有當庭宣判,讓雙方等待通知。”
記者查詢發現,隨著“熊貓”這一極具四川文化特色的IP爆火,近年來相關侵權糾紛呈現多發態勢。據媒體報道,2024年8月,成都市錦江區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由熊貓文創引發的70余件連環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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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錦江區某景點附近銷售的“抱竹熊貓”玩偶 圖據網絡
報道指出,在訴訟過程中,被訴的商戶作出了和小林案幾乎一樣的解釋,都稱所售熊貓毛絨玩具來源合法,商品合格證上清晰載有出品方信息,自認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商戶們認為市場上銷售的熊貓玩偶形象大體都差不多,都是黑白兩色;而自家銷售的玩具與原告方生產的玩具在熊貓的大小、竹子的材質、竹葉的位置等方面存在差異,堅稱不構成侵權。
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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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正規網購不是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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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楊鈞茗看來,甜品店放置熊貓擺件被訴案和銷售熊貓毛絨玩具連環侵權案暴露了一個共性問題:當前中小經營主體普遍存在“花錢買了實物就可以隨意銷售、使用”的知識產權法律盲區。
“花錢購買商品不等于就可以商用展示。”楊鈞茗針對甜品店放置熊貓擺件被訴案分析指出,涉案熊貓擺件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權利人依法享有展覽權等權利,小林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熊貓擺件,僅取得物品物權,并不必然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公開展示的授權,其將熊貓擺件放置于自家門店門口,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商業陳列,用于吸引客流、美化經營環境,客觀上已構成著作權侵權。
楊鈞茗說,本案核心爭議焦點是合法來源抗辯能否適用于終端商業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據此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發行者”與“出租者”。而“展覽者”是對作品美感內容的直接、持續性利用,其經營利益來源于作品本身,不屬于該抗辯條款適用的主體范圍。
“因此,商戶即便能夠提供完整網購訂單、付款憑證、正規購貨渠道,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侵權過錯,也無法直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該抗辯理由下法院可據此酌情降低賠償數額,卻無法推翻侵權定性。”楊鈞茗說。
楊鈞茗進一步解釋說,“物權與著作權相互獨立,購買實物不等于受讓知識產權。卡通形象、創意裝飾擺件、網紅造型等,均受著作權保護,非經授權不得用于商業公開陳列。”
為幫助中小經營主體規避類似侵權風險,楊鈞茗給出了具體防范指引:采購時,要求賣家提供商品的著作權證書或者授權文件,并索要發票;遭遇維權時,立即停止使用并下架爭議作品,留存整改、下架、刪除的時間線證據,收集整理購買記錄、賣家承諾、付款憑證等來源證據。
消費質量報也借此案提醒中小經營主體,樹立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合規意識,也是重要的誠信經營內容。請務必尊重原創、規范使用,避免因侵權糾紛影響品牌的長遠發展。
全媒體記者 郭劍夫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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