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現代快報5月19日報道,2009年,江蘇揚州的朱某入職當地一家食品公司,任職高級業務代表,2015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穩定。自2023年12月開始,朱某便以身體不適為由頻繁申請病假,長期脫離工作崗位,不再正常到崗履職。
2024年3月25日,朱某向公司遞交一份蓋有某醫院門診部病假證明專用章的病情診斷證明,稱患有精神性抑郁癥,醫囑建議休養三個月以上。公司起初信以為真,按照公司流程順利為其審批病假。為核實員工的真實休養情況,2024年6月,公司專程向出具證明的醫院進行核查求證。經醫院正式核實確認,這份抑郁癥診斷證明純屬偽造,朱某當日從未前往該院任何科室就診,沒有任何就診及診療記錄。查實真相后,公司認定朱某提交虛假病假材料、刻意隱瞞事實的行為,已嚴重觸碰企業管理紅線。依據公司正式公示生效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員工存在提交偽造病假證明等各類欺騙行為,以及年度累計曠工達到規定時長,均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可依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2024年7月1日,該公司按照勞動用工流程,提前將辭退事宜通報屬地工會,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后,正式向朱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丟掉工作的朱某心生不滿,隨即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索要七千余元代通知金以及十一萬余元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沒有支持朱某全部訴求。朱某不死心,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審理查明,朱某刻意提交虛假病假證明騙取長假,無故長期脫崗,既嚴重違反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也違背職場基本勞動紀律與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清晰、制度依據充足,且提前履行工會告知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合法合規。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朱某索要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現代快報/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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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唐維燦
責編 王 萌
審核 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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