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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物業費都包含啥?
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歸誰?
物業服務不到位如何維權?
這些與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望在新版物業服務合同中得到更清晰的規范。5月14日,,就《海南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026年版示范文本(試行)》和《海南省物業服務合同2026年版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為2026年5月14日至5月23日,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社會各界人士可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發布的示范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框架下,對物業服務的全流程進行了細致規范,重點聚焦業主最關心的物業服務內容、費用構成、公共收益管理、合同期限與終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核心權益。
《示范文本》把物業服務“清單化”,明確服務邊界與質量。《示范文本》第三章“物業服務事項”及多個附件,詳細列出了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與維護、共有綠化養護、共有區域保潔、秩序維護、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綜合管理服務等。業主可對照合同“清單”,清晰了解物業服務人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標準,避免“服務縮水”或“模糊不清”。
針對業主普遍關心的物業費問題,《示范文本》第五章作出詳細規定。物業費收取方式分為“包干制”和“酬金制”。其中,包干制是指業主按建筑面積支付固定費用,物業服務人自負盈虧。費用構成明確列出了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保、共用部位設施維護、清潔、綠化、秩序維護、辦公費用、固定資產折舊、保險、稅費、利潤等多項內容;酬金制則是業主將預付資金存入共管賬戶,物業服務人按約定標準(固定金額或比例)提取酬金,收支情況需定期向業主公布,結余或不足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示范文本》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調整收費標準。因物價變動、最低工資調整等確需調整的,需在小區內公示擬調價方案、成本變動情況,并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后方可執行。同時,空置房屋也需繳納物業費,業主不得以未享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繳。
《示范文本》明確,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依法做到使用公開,禁止侵占。小區電梯廣告、共有車位出租等公共收益如何處理,一直是業主關注的焦點。《示范文本》第六章“物業的經營與管理”明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如停車場、廣告位、會所等)進行經營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對于共有車位,若屬全體業主共有,租金收益歸業主,物業服務人可按約定提取管理成本和經營酬金。《示范文本》還要求,物業服務人需開立專戶管理業主共有資金,每季度公開收支情況,業主有權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示范文本》對合同期限與終止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清晰劃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權利義務。《示范文本》第四章對物業服務期限、續聘、解聘及合同終止后的交接作出嚴格規定。合同到期前,業主決定續聘的應提前續訂;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提前90日書面通知。業主依法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應提前60日書面通知。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人需在10日內退出,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及資料,不得以業主欠繳物業費等理由拒絕移交,否則將按5000元/日支付違約金。同時,在新物業服務人接管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繼續提供服務,業主需按標準支付費用。
《示范文本》提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范使用,充分保障“房屋養老金”。《示范文本》第七章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可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以及預防性維修和專項財產保險。使用維修資金需經業主共同決定,緊急情況可依法申請應急使用,其籌集、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如何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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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傳真:0898-65343778
電子郵箱:zjtf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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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海網、新海南客戶端、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輯:陳 怡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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