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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韋女士的朋友跟她借錢,許諾會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在其他人的擔保下,4個多月她借出去29萬,沒想到最后,不僅錢沒了,朋友也不知去向……
2025年8月初,經朋友介紹,韋女士結識了一名叫“黃某某”的男子。8月26日,黃某某告訴韋女士,他有一個獲利快的“承包山林木材”投資項目,但自己資金周轉不開,希望向韋女士借錢。見韋女士有些遲疑,黃某某許諾會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另一位朋友也表示愿意做黃某某的擔保人,韋女士這才答應了。隨后,韋女士將6萬元借給了黃某某。在接下來的4個多月,黃某某繼續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韋女士借了23萬元。直到2026年3月中旬,黃某某向韋女士許諾償還的本金及利息沒有全部兌現,韋女士心生疑慮,遂要求黃某某還錢,對方還了9萬元后便以各種理由搪塞。韋女士這時才意識到自己可能上當受騙了,便于2026年3月3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報后,縣公安局靈城派出所民警立即開展調查工作。通過前期調查取證,民警依法立為詐騙案進行偵查。在公安機關強大的攻勢下,5月12日,犯罪嫌疑人黃某壽(靈山縣豐塘鎮平嶺村委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審訊,黃某壽對其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在案。
經查,黃某壽結識韋女士后,萌生了詐騙其錢財的歹念,后其以投資“承包山林木材”項目,資金周轉不開需要借款為幌子,向韋女士實施詐騙。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壽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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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在人際交往中,朋友之間的借款應保持一定的警惕與理性。出借人出借款項之前,可以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償還能力及信譽,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也可以通過留存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在借據上明確借款的理由、借款期限、利息等方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來源:靈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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