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交警
日常上下學
不少學生選擇騎自行車出行
騎行途中
需集中注意力,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切不可心存僥幸闖紅燈
因自身違法釀發事故
需負責任!
來看下面這個事故判例
案情簡介
某日,原告林某(男,16周歲)騎共享自行車上學,沿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交叉路口時,見綠燈剛剛轉為紅燈,仍加速進入路口。此時,適逢被告宋某(男,35周歲)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通過該路口,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頭部外傷、腦挫裂傷、顱骨骨折等損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負次要責任。后因雙方就賠償比例無法達成一致,林某將宋某及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林某駕駛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為主要責任;宋某駕駛摩托車違反分道未確保安全行駛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過錯,為次要責任。
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宋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違反交通規則騎行自行車導致受傷,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典型案例,對引導未成年人規范出行具有重要教育意義。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行駛
自行車作為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時同樣應當遵守該規定。法律雖在責任認定上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予以一定的傾斜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其違法行為無需承擔責任。交通管理部門會依據“路權”原則和“過錯”程度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一旦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事故,行為人不僅需要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在特定情形下還需對他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非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通參與人,應當與機動車駕駛人一樣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現實中,非機動車闖紅燈、超速、逆行等行為時有發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是基本交通常識,但部分人員心存僥幸,闖燈通行,埋下安全隱患。“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切勿為圖一時之快而忽視生命安全。作為家長,更應以身作則,在日常出行中引導孩子樹立規則意識,培養文明、規范的交通行為習慣,從源頭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交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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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規騎自行車上路,導致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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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周歲兒童騎自行車橫過道路時,被車輛撞倒。
未成年人對復雜的交通環境缺乏準確的認知和判斷,騎車上路發生事故的風險較高。
每一起事故背后,都留給我們對于安全的深思。請所有家長和學生務必牢記教訓,把交通安全的主動權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同時,請各位家長注意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素材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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