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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6年廣西南寧市市本級“你點我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抽檢機構近期在我縣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隆安縣丁當嘉惠超市經營的大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6年1月20日,按照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查要求,南寧海關技術中心抽樣人員在廣西南寧市隆安縣丁當鎮華西街80號對隆安縣丁當嘉惠超市經營的大姜進行監督抽檢。2026年2月23日,我局收到檢驗報告(NO:26A14001039),報告顯示,大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實,當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從南寧市常之來農副產品批發部購進上述被抽檢批次大姜共15公斤,進貨價9.66元/公斤共145元,銷售價13.96元/公斤。當事人購進銷售的該批次大姜,經南寧海關技術中心抽樣檢驗,被抽樣檢驗的大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購進銷售的上述被抽檢批次的大姜已于2026年1月25日前銷售完畢。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被抽檢批次的大姜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故本案涉案貨值為209.4元,違法所得為64.4元。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召回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姜并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截至案件調查終結,我局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批次銷售出去的大姜而導致身體不適的投訴,未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情節相對較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姜的行為,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姜的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桂南隆市監不罰〔2026〕2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1.原因排查:造成塞蟲胺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應該是大姜種植過程中農藥使用超標所致。
2.整改情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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