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拍黃瓜錯在哪?別用惡意索賠來污名化消費者打假
![]()
對職業打假也就是消費者打假進行污名化一貫的套路,是把經營者是否違法的問題,轉移成舉報人是否牟利的問題。舉報1200家拍黃瓜事件中,污名化又發展到把食品安全許可要求,降格成“程序性瑕疵”;把社會共治,污名化成“索賠產業鏈”。
什么叫惡意索賠,難道違法都是善意?舉報不成立,依法駁回就行;調包栽贓、造假陷害、敲詐分贓,依法嚴懲就行;但只要舉報事實成立,商家的違法行為就不能因為舉報人職業化、批量化、牟利化而變成合法。
一、先看違法事實,別先審判舉報人
所謂“維權與牟利的邊界”,聽起來中立,實際上是先給舉報人扣帽子。
以1200家拍黃瓜為例,第一問題不是舉報人動機,而是餐廳有沒有取得冷食制售許可?有沒有具備相應食品安全條件?有沒有特別告知消費者?舉報事實到底成不成立?
事實不成立,可以駁回;索賠手段違法,可以追責。但如果事實成立,就該先處理違法經營,再討論舉報方式邊界。不能把違法事實擱一邊,反過來審判發現違法的人。
動機不是判斷是非的標準,趨利性并不影響結果的公益性;利益驅動本來就是立法驅動消費者站出來同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手段。
法律看的是事實、證據、程序,不是看舉報人是不是“無私奉獻”。
二、低風險不是無風險普遍違規不是合法化
有人說,拍黃瓜是低風險、普遍性違規。這正是問題所在。低風險,不等于無風險;普遍違規,不等于可以違法。
食品安全法的底層邏輯是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拍黃瓜、涼拌菜這類冷食通常直接入口,不再經過高溫殺菌,風險來自手、刀、案板、容器、環境和交叉污染。
這和交通規則是一個邏輯:無證拍黃瓜,不一定每次都污染;闖紅燈,也不一定每次都撞人。但不能因為今天沒撞人,就說闖紅燈合法;也不能因為這次沒人腹瀉,就說無證制售冷食沒有風險。
食品安全許可制度的意義,正是在事故發生前控制風險,而不是等消費者中毒住院后再追責。
三、簡化許可,不是取消準入
有人說,國家已經對“拍黃瓜”等簡單制售放寬了許可要求,所以再舉報就是“利用漏洞”。
這還是偷換概念。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確實規定,對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可以在保證食品安全前提下,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但注意關鍵詞:保證食品安全;適當簡化;不是取消許可。
上海等地也進一步明確,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的,可以申請簡單制售經營項目,這說明改革方向是降低合規成本、減少模糊地帶,而不是讓無證經營合法化。
所以,該改革就改革,該簡化就簡化,該廢除不合理門檻就廢除不合理門檻。
但改革制度,不等于羞辱舉報人;簡化許可,不等于縱容無證經營;優化營商環境,不等于讓違法者省下食品安全成本。
拍黃瓜食品安全許可的存在,本身是正當、必要、合理的。食品行業必須保留準入門檻。不能為了污名化消費者打假,就給食品安全留下制度豁口。
四、公益就不該索賠是道德綁架
“若為公共利益,就應推動整改,而不是索要賠償。”這句話把整改和索賠對立起來,本質是道德綁架。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意義,恰恰是通過利益驅動實現公共治理。消費者索賠,讓違法者付出成本;違法者付出成本,才會真正整改。
河山回顧消法懲罰性賠償制度時說得很清楚,懲罰性賠償就是把法律武器交給消費者,動員消費者與假冒偽劣作斗爭;消法第四十九條的制定,就是想培養一批像王海這樣的人來和假冒商品作斗爭。
要求消費者只舉報、不索賠,本質上就是要求消費者免費替社會承擔維權成本,要求消費者必須大公無私。
五、批量化、專業化不是原罪,假打才是犯罪
有人說,批量舉報、培訓教學、形成產業鏈,說明行為已經異化。這個邏輯站不住腳。
律師可以批量辦案,審計可以批量發現財務問題,反詐宣傳可以培訓公眾識別騙局,交通監控可以系統性發現違法。為什么到了消費者打假這里,專業化、規模化就成了原罪?
關鍵不在于是不是批量,而在于到底是打假、假打還是瞎打:打假是打擊欺詐行為,假打是明知沒有欺詐卻栽贓陷害、調包、投放異物或者直接索財要求分贓而不叫停。故意把打假和假打混在一起,就是污名化消費者打假。
六、真正浪費監管資源的,是違法者
“批量舉報擠占監管資源”,也是典型的責任倒置歪理邪說。反扒志愿者把小偷扭送派出所,浪費警力的是志愿者,還是小偷?如果1200家舉報都不成立,依法駁回即可。如果1200家舉報大多成立,說明問題不在舉報人,而在平臺合規漏洞、平臺審核漏洞、日常監管漏洞。
真正的問題是:為什么這么多店長期無證或超范圍經營拍黃瓜?為什么平臺允許上架?為什么日常監管沒有提前發現?為什么問題要靠消費者舉報才暴露?消費者舉報不是綁架執法,而是在補監管盲區。
七、程序性要求不是小事,而是食品安全底線
有人說,消費者監督應該聚焦地溝油、過期食材、非法添加,不該糾結許可范圍這種“程序性瑕疵”。
這種說法很危險。食品安全很多風險,恰恰就是靠程序控制的。健康證、進貨查驗、留樣、清洗消毒、冷熱分區、專間或專用操作區、許可范圍,看似是程序,實則是食品安全防線。
紅綠燈是程序;駕駛證是程序;消防驗收是程序;特種設備年檢也是程序。沒出事故時都像“形式”,出了事故才知道那是底線。
弱小不必然等于善良,善良也不必然等于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消費者的腸胃,不能拿來替違法者試錯。
八、規制惡意索賠,不等于打擊消費者監督
新規和司法解釋規制惡意索賠,底層邏輯是反對瞎打、假打而不是扼殺消費者打假。調包、栽贓、造假、敲詐,當然應當依法處理。
但這不能被偷換成“批量舉報就是惡意”“職業打假就是牟利”“消費者索賠就是異化”。
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確實新增了規制惡意索賠、防止制度濫用的內容,但同時也是在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而不是取消公眾依法投訴舉報的權利
最高法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也是同樣邏輯:一方面規制惡意高額索賠、連續索賠和違法索賠,另一方面仍然依法支持食品藥品領域符合法定條件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所以真打假,依法保護;假打假,依法打擊;不能因為有假打,就污名化真打假。
別用牟利替違法者擋刀
最根本的問題,是有人用“牟利”兩個字擋住了違法事實。
商家無證制售冷食,難道不是為了省下辦證、改造、設備和管理成本?
平臺審核不嚴放任上架,難道沒有商業利益?
為什么商家的牟利可以被理解,消費者依法索賠就成了原罪?
真正該反思的,不是有人舉報1200家,而是為什么可能有1200家長期違法;不是消費者監督為什么規模化,而是違法經營為什么規模化;不是打假人有沒有收益,而是違法者為什么能靠節省安全成本賺錢。
如果拍黃瓜許可是惡法,就廢除;如果不合理,就改革;如果門檻過高,就簡化。
但只要食品安全許可制度還存在,只要冷食制售仍需要準入條件,就不能把無證經營洗成小瑕疵,更不能把依法監督的消費者污名化成牟利者。
不能為了給違法者和涉嫌瀆職者擦屁股,就給食品安全留下制度豁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