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6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3歲男童被虐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趙某某犯虐待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執行死緩。
趙某某系男童生父的同居女友,在近兩個月內以毆打、牙咬等行為持續虐待孩子,后在一次公園內暴力行為中將幼童拎甩致頭部撞地,最終因顱腦損傷死亡。其庭審稱“忍不住不打”,引發公憤。生母表示將申請抗訴。
![]()
【法理解析】
1.核心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2.法條解析
虐待罪規制長期家內摧殘,法定刑較低,側重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起刑點即十年,最高可至死刑,須行為人僅有傷害故意而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心態。若主觀追求或放任死亡,則應定故意殺人。兩罪系互斥關系,當長期虐待中的某次暴力獨立構成傷害行為時,應分別評價、數罪并罰,這正是最高法指導性案例226號確立的規則。
【結合本案分析】
本案判決以“兩罪并罰”回應了三個關鍵爭議。
第一,為何不定故意殺人?趙某某在孩子昏迷后送醫施救,表明其主觀上不希望死亡發生,不具備殺人故意。雖然公眾對“送醫就能否掉殺人”難以接受,但從證據角度,積極送醫表明其無放任男童死亡的心態,故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控方也未以故意殺人起訴。
第二,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為何并罰?趙某某日常的毆打、牙咬行為已達輕傷一級,構成獨立“情節惡劣”的虐待罪。而公園里的拎甩動作,明顯超出一般虐待,屬于故意傷害的致命一擊。將長期摧殘與致命暴力分別定罪,避免了“以虐吸傷”導致刑罰畸輕,符合指導性案例邏輯。
第三,死緩的尺度為何恰當?法院認定罪行極其嚴重,故選擇故意傷害罪的最高檔法定刑——死刑,符合“罪該處死”前提。但因手段殘忍程度較同類立即執行案略輕,且存在送醫、坦白等情節,遂適用死緩。這遵循了“少殺慎殺”政策,同時明確死緩并非免死,緩刑期間再犯仍可執行死刑。
![]()
本案以“虐傷并罰”明確裁判路徑,警示社會:對兒童施加暴力,哪怕沒有血緣,哪怕事后補救,也要被追訴到底。死緩判決既體現嚴懲,又守住死刑適用的審慎底線,讓法律在報復與理性間求得平衡。
法條原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