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激勵員工的名義,要求員工交納“PK金”,并由公司在員工之間根據業績排名重新分配。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如因此遭到企業不公平對待,該如何依法維權?近日,松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企業不合理激勵機制引發的勞動糾紛。
2020年3月,小王進入上海某健身服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末次合同期限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崗位為部門經理。
為強化內部考核、倒逼業績提升,某健身服務公司于2024年度實行業績PK制度,按周在該公司3家門店的銷售、泳教、私教三個部門間進行同部門業績PK,并要求各門店對應部門的經理每周自行交納500元“PK金”,再根據每周業績情況進行分配:第一名獲1000元,第二名獲500元,最后一名0元。
小王之前一直應公司要求交納。直到2024年9月2日,某健身服務公司要求小王交納本部門上周和當周的“PK金”,小王拒絕。2024年9月10日,某健身服務公司再次提出讓小王交納PK押金,小王表示不想再參與“PK金”活動,雙方勞動合同并無此約定。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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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某健身服務公司因小王拒交“PK金”,向小王發出《降職通知書》,調整其職位為私教主管,薪資調整為相應職位待遇。
2024年12月10日,小王提出離職,某健身服務公司同意。離職后,小王向某健身服務公司主張違法降職降薪的工資差額,并要求公司返還其之前交納的“PK金”。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小王的相關請求,某健身服務公司對此不服,遂起訴至人民法院。
某健身服務公司認為,“PK金”制度系公司自主實施的管理激勵制度,該制度的資金來源于員工,受益于員工,公司并未獲益,不應退款。且小王不服從公司管理,公司有權對其調薪調崗,不同意補足工資差額。
小王認為,公司無權強制要求員工交納“PK金”,在其對此拒絕后,公司以其不服管理為由調崗降薪,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要求公司補足調崗后職位與原崗位的工資差額2.3萬余元并返還“PK金”8000元等。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某健身服務公司以小王出現不配合管理等為由,對小王進行調崗降薪,并將小王對“PK金”制度提出異議且明確表示不愿交納的行為,視為不配合管理。但本案中的“PK金”制度,實際系公司要求勞動者交納款項,并在勞動者之間按照其制定的業績排名進行再次分配,違反了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認定勞動者不服從管理,并調崗調薪實屬不妥,應該補足工資差額并返還相應“PK金”。
由此,松江法院判令某健身服務公司補足小王工資差額2.3萬余元并返還“PK金”8000元等。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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