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沁水縣端氏鎮端氏村的沁和能源端氏煤礦洗煤廠:因安全管理松懈發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涉嫌瞞報!
近日,接知情人士反映,位于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端氏鎮端氏村沁和能源端氏煤礦洗煤廠:因安全管理松懈發生一起礦工死亡事故,涉嫌隱匿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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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知悉,2026年3月8日,該企業因安全管理松懈,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礦工在工作時墜入煤泥池墜亡,死者姓名:楊紅兵籍貫為山西沁水縣人,年齡5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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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故發生后,涉事企業并未第一時間做好相關應急處理工作,而是選擇瞞報。企業方想方設法地刪除事故當時的視頻監控,封鎖消息,禁止工人討論泄露。死者家屬多方聯系死者無果,在事故后兩三天前往該洗煤廠才自行尋找到死者遺體。事后,企業方甚至想要以900萬元與其家屬協商私了。
本單位人員就此事致電沁水縣應急管理局,了解核實是否上報事宜,但該局多次推諉,避重就輕,最終無任何回復......
近日,接知情人士反映,位于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端氏鎮端氏村沁和能源端氏煤礦洗煤廠:因安全管理松懈發生一起礦工死亡事故,涉嫌隱匿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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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知悉,2026年3月8日,該企業因安全管理松懈,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礦工在工作時墜入煤泥池墜亡,死者姓名:楊紅兵籍貫為山西沁水縣人,年齡5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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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了解發現,近年來,該企業集團旗下所涉及安全責任事故并非只有一例,而是發生過多起事故。可作為一方父母官的當地應急管理局并未公開過一例事故責任調查細節,不知是刻意隱瞞還是否存在利益攸關事宜?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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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血淋淋的死亡事故,都讓人驚恐至極,在因安全事故死亡職工的背后,無不透漏著企業對職工安全作業的麻木不仁、極端管理松懈、隱患危機的重大問題,針對該企業發生的死亡事件,為何該企業未上報,其中原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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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但該企業不但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積極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的情況下,卻私下與死者家屬協商善后事宜,個中原由待進一步挖掘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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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企業負責人:在礦工作業時,漠視職工生命安全,表面是對安全隱患的麻痹大意,其實是對工人生命的踐踏,這又與草菅人命有何異?發生死亡安全事故后,該企業不及時依法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停業整頓,為何采取鋌而走險,息事寧人,私了瞞報,逃避責任追究,這是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職工生命安全,性質惡劣、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該縣有關部門是否知情?為何至今對此沒有任何處理結果公示?其中是否存在“利益攸關”事宜?如不知情,有關部門是否有失職、瀆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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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事故發生后,該企業負責人理應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組織搶救,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但是卻故意隱匿不報,視職工的生命如草芥,為何置《國家安全生產法》于不顧呢?同時,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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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不容褻瀆,人民生命不容踐踏,關于晉城市沁水縣沁和能源端氏煤礦洗煤廠因安全管理松懈隱患致一名工人死亡,涉嫌瞞報的違法事件,希沁水縣主管單位根據國家法律,追究其負責人刑事責任;對于失職瀆職的有關部門人員:望晉城市紀檢部門依據條例問責!
本單位將追蹤報道
來源:法制監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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