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近年來,司法機關以裁判示范引領有效促進解決法律適用分歧,明確糾紛處理規則,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通過不斷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裁判方向和尺度;借助案件提級管轄,較高層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質量、權威性、示范性裁判日增;輔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參考性裁判案例、典型案例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持續提升。發布“開門殺”司法解釋,就是司法機關為遏制類案不同判作出的切實努力。
日常生活中,車內乘客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乘客“開門殺”,責任誰來擔?車險賠不賠?針對實踐中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予以明確。
“開門殺”表面看是駕車或乘車過程中一個小疏忽,背后卻暗藏重大安全隱患。“開門殺”致人傷亡后,由于賠償責任主體不明、保險理賠遇阻,常常讓受害者在承受身體痛苦之余,還要陷入漫長的維權拉鋸戰。進入法院訴訟解決的糾紛,保險公司一般只對司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乘客造成的損失都不愿賠償。
而對于乘客開門致人損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責任認定的表述則有一定的任意性。有些認定乘客和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有些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有些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甚至不體現開車門的乘客的身份信息;還有一些認定開車門的乘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就導致雖然案件情況類似,但是事故責任負擔不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賠償責任的履行。這些難點問題給受害者維權帶來了重重困難。
而今,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既推動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人侵權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同時,遵循交強險追償的法定規則,該條第二款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以此既發揮交強險的基本保障作用,也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予以懲治。
可見,“開門殺”裁判規范的價值,不僅在于加強了對受害人的救濟保障,合理分配風險,為受害者撐起了法律“保護傘”,也有助于督促乘車人提升預防意識,養成安全乘車習慣。畢竟,再多的理賠都無法完全修復受害人的身心受創,也難以挽回涉事人家庭和社會的損失。據介紹,以往“開門殺”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不是很高,隨著近年來汽車保有量越來越大,此類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臺相關裁判規范以強化遏制、避免“開門殺”,可謂正當其時。
“開門殺”裁判規范的出臺,還凸顯出更深層次的價值:從此前大量判例中尋找到“最優解”,進而出臺司法解釋,有助于統一此類糾紛裁判尺度,推動實現類案同判。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百姓形成司法公正穩定預期的基礎。消除類案不同判,正是讓司法公正可感受、能評價的關鍵環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有助于切實解決裁判尺度不同的問題,以類案同判維護司法權威。
近年來,司法機關以裁判示范引領有效促進解決法律適用分歧,明確糾紛處理規則,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通過不斷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裁判方向和尺度;借助案件提級管轄,較高層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質量、權威性、示范性裁判日增;輔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參考性裁判案例、典型案例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持續提升。發布“開門殺”司法解釋,就是司法機關為遏制類案不同判作出的切實努力。
在新型案件層出不窮、群眾對司法公正懷有更大期待的情況下,統一適用法律、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尤顯重要。用司法解釋厘清“誰之過”,明確“怎么賠”,“開門殺”受害者的救濟之路將更加平坦,而隨著類案同判日漸成為常態,公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必將更加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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