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7起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件中,有的采取自殘手段抗拒執行并轉移財產、大額消費;有的通過注銷工商登記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有的借用他人微信賬號轉移工資……這些看似“聰明”的辦法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多名當事人為此付出代價——因拒執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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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吞異物抗拒執行并轉移財產
許某、邱某訴王某、李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長葛市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李某退還許某、邱某股權轉讓款240萬元,賠償損失47334元。王某、李某提起上訴,許昌中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王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許某、邱某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9年12月,法院對王某執行拘留時,因其吞服異物而未能執行,同日對其決定罰款3000元。2021年3月,王某、李某將其實際控制但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五家公司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并簽訂了轉讓合同,第三人先后向王某、李某提供的多個他人銀行賬戶轉入資金465.18萬元。2018年以來,王某、李某先后在多地以他人名義購買住宅六套。2021年3月,王某利用轉移資金39萬元購買奔馳轎車一輛。上述財產購置、變動情況,均未按法律規定向法院履行申報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后長葛市法院將王某、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長葛市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5年8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案例2:注銷工商登記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安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葉縣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王某某償還安某某本金2288000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安某某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22年1月立案執行,向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王某某未向該院進行財產申報。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實際控制并經營的義烏市某偉汽車修理廠予以注銷,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冊為義烏市某軒汽車修理廠繼續經營,致使上述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后葉縣法院將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的線索移送至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在審理期間,雙方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告人王某某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安某某對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諒解。
最終葉縣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5年3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案例3:法院判決后把財產轉移給女兒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超速駕駛機動車與李某1醉酒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李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2、李某3、李某4、韓某某系李某1的法定繼承人,李某2等四人訴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淇縣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判決,判令王某某賠償李某2等四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75091.37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賠償義務,李某2等人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李某2等四人未申請財產保全,王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二日,即2022年6月將其名下定期存款及部分活期存款共計117400元全部取現;判決作出當日,即將名下的大眾牌汽車過戶給其女兒;2023年1月王某某又分兩次將其名下銀行存款13800元取現,用于個人消費。其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狀態持續至民事裁判生效后,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
后淇縣法院將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5年1月,王某某家屬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淇縣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5年2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4:撕毀執行文書抗拒騰退房屋
熊某某與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鄧州市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判決,判決李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房屋騰出并交付熊某某。
判決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騰房義務,熊某某向鄧州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李某某對張貼執行公告的鄧州市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進行謾罵,并將法院公告撕毀。2022年9月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鄧州市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2000元,并限罰款于三日內繳納。因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且在法院執行工作人員詢問時明確表示不愿意騰退房屋,于2022年10月被鄧州市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11月,在鄧州市公證處的公證下,鄧州市法院執行局對該房屋進行強制騰退。
后經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鄧州市法院依法審理,于2024年11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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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隱匿到期債權轉移財產
趙某與禹州市某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禹州市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混凝土公司償還趙某14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混凝土公司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趙某于2020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某建筑公司拖欠混凝土公司貨款,雙方于2021年7月在訴訟中私下簽訂和解協議和以房抵債協議,約定某建筑公司以第三方開發的一套價值1494056元的房屋抵債并支付現金46.9萬余元,后混凝土公司撤訴。2022年1月,混凝土公司將房屋售予他人,收受房款后未用于履行還款義務,致使判決、裁定一直無法執行。2023年1月至2月,因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對其連續兩次司法拘留。
后申請執行人趙某以被執行人混凝土公司、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訴。禹州市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4年6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混凝土公司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6:私自將法院查封的坐便器處理變現挪作他用
長葛市某制釉公司與長葛市某衛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長葛市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衛浴公司償還原告制釉公司貨款184882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衛浴公司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制釉公司于2020年5月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6月,法院向衛浴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當面簽收后,未履行還款義務,亦未報告財產。2020年8月,執行法院依法對衛浴公司的9000件坐便器予以查封,評估價值為213.6萬元。查封后,法院下發了查封扣押清單,并在執行筆錄中告知查封物由該公司保管但不得擅自處置,王某先后分10多次私自將查封的9000件坐便器處理變現,變賣款180余萬元挪作他用。
后長葛市法院將王某、衛浴公司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長葛市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4年4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衛浴公司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案例7:借用姑姑微信賬號轉移工資
被告人寧某某與孫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輝縣市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寧某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29470.68元。判決生效后,寧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孫某某于2020年11月向輝縣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寧某某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判決,輝縣市法院兩次對寧某某司法拘留各十五日。后寧某某為逃避執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離開輝縣市前往鄭州市某公司從事勞務派遣工作,并更換手機號碼。為防止執行人員將自己的工資凍結,寧某某尾號為8480的工商銀行每月收到工資后,隨即使用其姑姑寧某葉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將工資款轉移,用于自己的消費支出。經查明,寧某某在執行期間長時間使用該微信賬號。
后輝縣市法院將寧某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移交輝縣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最終輝縣市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24年3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邵可強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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