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冼某于2019年入職某公司從事商務司機工作。雙方勞動合同屆滿后,公司沒有與冼某續簽勞動合同。冼某以公司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則主張,冼某在2019-2024年期間領取了公司的經濟補償金11540元,應予以抵扣。
裁判結果
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需向冼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1000元,預先發放的款項11540元為工資或年終獎,屬于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公司提出的應予以抵扣的主張不成立。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提前向冼某支付款項,性質與法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明顯不同,亦與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相悖。用人單位亦無法預知其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必然存在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故用人單位主張預付款經濟補償抵扣其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情況下有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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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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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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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金額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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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
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按到手工資算嗎?獎金包含在內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按稅前還是稅后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指稅前工資
被安排到新單位,經濟補償年限累計計算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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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應該何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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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供稿:審監庭
知識貼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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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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