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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予以公開。根據判決,撤銷了一審關于“詐騙被害人黎某甲12萬元”的認定,張某刑期從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改判為三年八個月,罰金從1萬元調整為8000元,退賠總額從21.86萬元降至9.86萬元。
一審認定三起詐騙,男子上訴喊冤
2024年10月9日,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抓獲歸案。一審法院查明:2024年6月,張某以12萬元價格向黎某甲“出售”沃爾沃轎車一輛,約定6月30日前辦理解押過戶,后失聯;同年7月,以幫忙辦理入學為由騙取李某甲6萬元,以投資運輸項目為由騙取黃某甲4萬元,合計詐騙21.86萬元。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責令退賠三名被害人全部損失。
張某不服上訴,辯稱“賣車實為抵押”,稱此前已三次將同一輛車抵押給黎某甲并如期贖回,本次是黎某甲在空白合同中私自添加轉讓條款;另兩起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車輛抵押經實際車主同意,雙方系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
檢方建議發回重審,法院厘清罪與非罪
出庭檢察員審查后認為,認定張某詐騙黎某甲12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是雙方交易性質存疑,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黎某甲曾詢問張某“幾時開車走”“沒錢就給利息”,符合質押借款特征;二是張某未虛構事實,車輛實際所有人黃某丙證實其同意張某抵押車輛周轉;三是難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車輛始終由黎某甲控制,且價值高于借款金額。檢方建議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6月19日張某與黎某甲簽訂《車輛轉讓合同》并收取12萬元屬實,但結合在案證據不能認定該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一,雙方此前已有三次押車貸款慣例,合同雖名為“轉讓”,但無證據證明過戶是真實目的;其二,車輛實際所有人黃某丙(張某時任女友)證實其同意抵押車輛,張某未虛構處分權;其三,案涉車輛經鑒定價值16.99萬元,始終由黎某甲占有,張某未轉移財物實際控制,不具備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法院據此將該筆從詐騙總額中剔除。
對于另兩起事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張某以辦理入學為名收取李某甲6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且未實際辦理入學;以投資返利為名騙取黃某甲4萬元,僅返還1400元后失聯,均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鑒于張某二審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2026年3月25日,惠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部分,撤銷量刑及退賠部分;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罰金8000元;責令退賠李某甲6萬元、黃某甲3.86萬元。法院同時指出,黎某甲若主張12萬元債權,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另行解決。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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