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個事件中的景區是一定會面臨行政處罰的,對景區來說就是罰款和吊銷相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景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可以進行罰款;對現場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監管部門將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如果有的話),同時,還可以根據園區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對其進行企業內部處分,比如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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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截圖
關于行政處罰,我們就不展開了,主要是對景區以及景區對應的企業有影響,我們重點來分析一下這個事件中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主體內容,根據2022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放在本案中,負責綁繩的工作人員,屬于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對秋千項目負有管理職責以及對景區安全負有保障責任的人員,屬于管理人員;他們都可能成為本案的適格犯罪主體。
我們再來看一下客觀表現,現場視頻中能聽到受害者喊出"沒拴緊、沒拴緊",且受害者剛滑出平臺即墜落,這種情形可以證明現場操作人員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關于危害結果,受害人已死亡,滿足“重大傷亡事故”的情節要求。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次事件是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
那家屬接受和解,是否影響刑事追責?
根據上述《解釋》第六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基本入罪標準為: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已造成1人死亡,滿足立案追責條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那我們來看量刑,一般情形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包括但不限于: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等。
“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這個規定應用到本案中可能會引發網友的爭議,因為受害人在發生意外之前明確喊出“沒栓緊”,這是不是屬于發現事故隱患,當事人提出后仍未采取措施?
有些網友將家屬和解與家屬放棄維權進行等同,并引申出“家屬不愛受害者”的論調,這個思路我是不提倡的,但是,如果家屬與景區達成和解,即民事賠償到位、取得家屬諒解,確實會影響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結果通常會從"酌定情節"升級為法定從寬依據,是可以爭取從寬處理。通俗理解:景區賠償到位,大概率會酌定從輕處罰,但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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