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并召開發布會權威解讀。這部共計 12 條、將于 6 月 30 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釋,直擊車主、駕駛人、受害人長期關切的車主責任、開門殺、好意同乘、停運損失、超齡誤工、致殘后死亡賠償六大司法難題,統一裁判尺度、平衡各方權益,讓交通事故賠償更公平、更順暢。但與此同時,新車被撞后的貶值損失(折舊費)未被納入賠償范圍,成為本次修法中最受關注、最令人惋惜的制度留白,也折射出司法政策在民生訴求與現實約束之間的艱難權衡。
一、亮點鮮明:六大難題一錘定音,民生司法暖意十足
新司法解釋聚焦實踐痛點,用明確規則回應群眾急難愁盼,亮點突出、可操作性強。
一是厘清車主責任,告別“有車即擔責”。第一條明確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全責,所有人、管理人僅在過錯范圍內承擔按份責任,且賠償總額不超過受害人應獲損失。車輛出借、出租等“人車分離”場景下,車主不再被無端牽連,權責對等、公平合理。
二是破解“開門殺”理賠困局。第二條將駕乘人員開門致害明確認定為機動車一方責任,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先行賠付,徹底解決以往保險公司以“非駕駛人行為” 拒賠的問題,優先守護行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安全。
三是規范好意同乘,不讓好心人擔全責。第三條細化無償搭乘規則,法院綜合事故認定、成因、駕駛人行為判斷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構成則依法減輕責任,既鼓勵友善互助,又壓實安全義務,讓民間出行更有溫度。
四是明確停運損失,保障營運車主權益。第四、五條合力劃定財產損失范圍,營運車輛合理停運損失被正式納入法定賠償,同時明確維修費、車輛重置費、非營運車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徹底終結“間接損失不賠” 的行業亂象。
五是打破年齡壁壘,超齡務工誤工費應賠盡賠。第六條摒棄“退休即無誤工費”的刻板認知,只要有證據證明超退休年齡人員存在實際收入損失,法院即支持誤工費,覆蓋返聘、務農、靈活就業群體,實事求是填補損失。
六是穩定賠償預期,殘疾賠償金不縮水。第七條確立定型化賠償規則,受害人因事故致殘后、訴訟期間因其他原因死亡,殘疾賠償金仍按法定標準計算,不按實際存活期扣減,保障受害人權益不因意外變故受損。
這六大規則,每一條都對應一類高頻糾紛、每一款都回應一份民生關切,有效解決同案不同判、維權路徑不暢、責任認定模糊等老問題,為全國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標尺。
二、明顯缺憾:車輛貶值損失未納入,新車被撞 “心疼難賠”
新司法解釋在財產損失范圍中,完全未提及車輛貶值損失(折舊費),延續了此前司法政策的謹慎立場,成為本次修法最突出的遺憾。
買車是家庭重大支出,新車一旦發生事故,即便修復完畢,也會因 “事故車”標簽在二手市場大幅貶值,安全性、操控性難以完全恢復,貶值損失客觀存在、車主感受強烈。尤其是購置時間短、行駛里程少的新車,或發動機、大梁、車身結構等關鍵部位受損的車輛,貶值幅度可達數萬元,卻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法定賠償。
最高法此前答復明確,暫不支持貶值損失主要基于四點考量:一是理論上存在維修“以舊換新”溢價、損益相抵爭議;二是我國事故率偏高,全面支持會加重社會整體負擔;三是貶值鑒定市場不規范,數額認定隨意性大;四是擔心普遍支持引發大量濫訴,擠占司法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即便在司法實踐中,也僅原則不支持、例外極從嚴,僅限待售商品車、極短里程新車、結構性嚴重損傷等極端情形,才可能酌情支持少量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對普通車主而言,這一立場意味著:新車被撞、心疼貶值,卻難以拿到法定賠償。維修費用可賠、代步費用可賠,但車輛本身價值縮水的核心損失,仍處于“法律不保護、保險不賠付、協商難兌現” 的困境,與群眾直觀感受存在明顯差距。
三、客觀審視:平衡之中留期待,制度完善在路上
新司法解釋的取舍,本質是民生訴求、司法效率、社會成本的綜合權衡。支持貶值損失,契合 “填平損失” 的侵權法理;暫不納入,則立足當前交通現狀、鑒定環境與司法負荷,避免引發新的不公與亂象。
本次修法集中解決最緊迫、最共識、最易操作的六大問題,實現了司法保障的重大進步,但車輛貶值損失這類爭議大、標準難、風險高的議題,仍需等待鑒定機制規范、裁判標準統一、社會條件成熟后再行突破。
總體而言,這部新司法解釋亮點亮眼、缺憾明顯,既以務實規則守護出行安全,也留下了待解的民生課題。隨著汽車社會成熟、鑒定行業規范、裁判經驗積累,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問題,終將迎來更貼合民意的制度回應。
以上內容,轉自湖北刻度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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