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6日電 (記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布。民法典規定,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同時,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好意同乘”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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