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我們談論要不要生孩子時,習慣從經濟、教育、養老、健康等功利、現實的角度出發。但事實上,生育從來不只是一個經濟決策,更是一個繞不開的倫理命題,它關乎生命倫理、個人價值、女性權利…等問題。
然而,這些重要的問題卻長期被忽視、被回避,缺乏真正深入而系統的討論,《為什么要孩子?》一書直面了這一空白。下文節選自本書序言,作者克里斯蒂娜·歐弗羅爾從哲學視角梳理了生育的理由與界限。文章部分標題為編者所加。
![]()
為什么生孩子?
我猜想,大多數人最后都會問自己“為什么生孩子”這個問題,一生中至少一兩次。
在比現在年輕得多的時候,我一直在試圖決定是否生孩子。我最終還是選擇生了兩個,并且非常愛他們。擁有他們是我的幸運和福氣。
這個過程中我學到了一點東西,關于做是否生孩子的決定。首先,如果你想等到完全確定這是一個對的決定時才生,那么你可能會永遠等下去,也可能永遠不會有孩子。
其次,正如奧諾拉·奧尼爾所說,生孩子的決定不僅僅是選擇懷一個孩子,而是決定“承擔更長久、更高要求的任務,去撫養孩子或安排孩子的成長,至少要達到使之能在社會中獨立生活的最低程度”。但你不可能預知成為父母會是什么樣子,也不可能預知自己會生下什么樣的孩子。直到有了孩子之后,你才能完全明白創造和養育這個孩子的過程中,何謂好,何謂困難。
![]()
最后,生孩子是一個永遠改變你生活的決定。它不可逆轉,因此在重要性上超過其他大多數人生抉擇,包括那些與教育、戀愛承諾、工作或居住地有關的決定。正如一位作者所說:“做母親是一個門檻,一旦跨過,就無法回頭……諷刺的是,在這一點上它就像死亡——哈姆雷特說的‘那旅人永不復返的疆界’。在成為母親的過程中,一個女人去了一個新的地方。”
選擇是否生孩子似乎并不是一個值得分析的決定,甚至好像也無法分析。小說家瑪格麗特·勞倫斯曾寫道:“我真覺得沒必要分析我想生孩子的動機。為了讓自己安心?為了好玩?為了自我滿足?無所謂。對我來說,這就像問你為什么想要寫東西一樣。誰在乎呢?你必須寫,就是這樣。”
哲學家戴安娜·蒂金斯·邁耶斯同樣觀察到:“當被問及為什么想要或不想生孩子時,大多數人都一臉懵。善于表達的人也會語無倫次,開始搜刮辭令,抓一堆自相矛盾的解釋和各種理由。”
一個人如何決定是否生孩子,以及選擇生育的道德倫理,是我幾十年來一直在思考的話題。在本書中,我探討了“為什么生孩子”這一問題的核心。我想追問的是,如果不再對生孩子這件事感到“困惑”和無言以對,我們可以談論些什么。
![]()
![]()
為什么選擇生孩子是一個倫理問題?
為何不生孩子需要理由,
生孩子卻不需要理由?
在當代西方文化中,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個人似乎需要有不生孩子的理由,卻不需要有生孩子的理由。沒有孩子的人經常受到無禮的批評,并被要求解釋他們的處境。一位女性寫到她決定不生育后,“被譴責為冷血、自私、不淑女、不自然、邪惡”。
人們認為,如果有些人沒孩子,那是因為他們生不了、太自私,或者只是還沒抽出時間去生。無論如何,他們應該給對話者一個解釋,而不能就這么決定不生育。相比之下,沒人會對一個剛懷孕的女性或一個驕傲的新手父親說:“你為什么選擇要那個孩子?你有什么理由?”選擇生育被認為不需要任何思考或理由。
的確,哲學家羅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就說:“正如需要一個特殊的語境去解釋‘你想要健康(或知識、快樂,或美德)是為了什么’一樣,去解釋‘你想生孩子是為了什么’也需要一個特殊的語境。婚姻是‘被祝福的’,而不是被爭議所詛咒的;有孩子的人是‘被幸運之神眷顧的’;沒孩子的人是‘不幸的’;不能生孩子是一種缺失、一種匱乏、一種不幸。”
換言之,赫斯特豪斯認為,在特殊語境之外探究生孩子的動機或原因沒有意義。這種觀點認為,生孩子是缺省立場;不生孩子才需要解釋和理由。
這些隱含假設,我認為,與人們對它應有的態度是反過來的。所謂舉證責任——或者我稱為說明理由的責任——應該主要由選擇生孩子的人承擔。也就是說,選擇生孩子比選擇不生孩子需要更小心的論證和推理。原因很簡單,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下,一個新的、脆弱的人類誕生了,他的未來可能會處于危險之中。
![]()
因此,我認為勞倫斯“誰在乎呢”的態度是錯的。生育不被承認為一種道德選擇,可能是由于它被其他一些過程同化了,例如“墜入愛河”或被另一個人性吸引。
“生育是本能”的看法正逐漸被推翻 推翻
人類生活的這些方面通常被認為是沖動或本能的產物,不適合進行倫理評價。比如詹姆斯·倫曼稱,追問為什么想生孩子是“愚蠢的”,因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天生就想生孩子,就像我們天生就想要性一樣。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渴望成為父母,當我們實現它時會感到高興,而當與它擦肩而過時,我們或多或少都會感到不開心。這并不完全是一個需要理性思考的事情”。
有一些人,尤其是女性,認為自己體內有一個“生物鐘”,會產生一種想生孩子的深層驅動力。它似乎不僅僅是一個想生孩子的簡單愿望,更像是一股生物學方面的力量,因此非常難以抗拒。
這種驅動力有時可以用演化方面的術語來解釋:我們的生物構造決定了我們要生孩子。大眾媒體喜歡提到所謂的“媽咪基因”。生物學家朗尼·阿森寫到一種顯然不分性別的“養育驅動”,他將其描述為“一種將來生孩子的明確愿望”,其中包括“一份預期體驗,即直接從‘實時’養育本身獲得即時的愉悅”。
![]()
我們應該問的問題是,這種欲望是否可以免于分析或無法進行分析,以及為什么它不應該接受倫理評估(這一點幾乎有別于所有其他欲望)。有許多沖動顯然源于我們的生物本性,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選擇不采取行動,或者至少在采取行動時要非常謹慎。
即使阿森關于“養育驅動”的假設是正確的,這種驅動也不能成為選擇生孩子的充分理由。自然性本身并不能成為行動的理由,因為我們仍然可以追問,人類是應該屈服于他們所謂的“養育驅動”,還是應該抵制它。
再者,他們宣稱的生物鐘的自然性已經被越來越多女性證明是錯誤的,這些女性顯然未曾體驗到它,或者體驗未曾強烈到足以根據它采取行動的程度。正如差不多一個世紀前萊塔·S. 霍林沃斯就明智地指出:“沒有什么比我們反對節育、墮胎、殺嬰和遺棄嬰兒的嚴厲法律更能證明母性本能不足以保證人口的增長了。”
畢竟,人類是徹徹底底的社會實體。我們的生存意味著我們已經被社會化了。用約翰·多恩的話來說,我們不是作為“只包含自己的島嶼”的個體活著,而是接受過人類整體文化的洗禮,作為“主體的一部分”活著。因為我們是社會生物,所以看這個世界并不是簡單地看,而是以一種已經習得的方式去看,有時候是有所選擇地看。
人類的所有行為(也許除了簡單的反射動作,比如膝蓋被錘子敲擊時的腿部動作)都是對感知到的世界的反應。一旦過了嬰幼兒期,我們就不會像個自動機器一樣對內心提示做出反應。相反,我們感知和感受到的內容和方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我們的經驗和學習。在看到、聽到、品嘗、感覺或聞到某種東西時,我們參與了一個解釋過程,這個過程是逐步學會的,作為融入我們特定文化的社會化過程的一部分。
![]()
解釋的不可回避同時適用于我們的內在與外在環境。舉例來說,如果我的腹部感覺到某種顫動,我可能會把它解釋為焦慮、恐懼、期待、幸福,或只是需要吃點零食。無論體驗到的是哪種內心提示,它們“總是已經”包含了某種社會信息,而且“總是已經”可以被重新解釋。這同樣也適用于想生孩子的愿望。由于解釋的不可避免,將生孩子等行為的來源歸咎于或歸功于本能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承認是否生孩子的決定是一種具有倫理意義的真實選擇,那么我們就是把生育視為一種無法避免的命運,只不過是生物命運的一種體現。我們不會把生孩子看作是女性去做的事情,而會繼續把它看作在女性身上發生的事情,或僅僅是一件“自然”的事情。但無論生物學傾向如何,我們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生育,世界上大部分地區迅速下降的出生率證明了這一事實。
但我本人在本章開頭就強調過,關于生孩子,有很多事情只有真正生了才會知道。同樣地,只有當一個人決定過一種沒有孩子的生活時,他才會知道這種生活是什么樣的。考慮到生或不生這個決定的結果是不可知的,把它上升到倫理層面似乎并不公平。
我們為何要強調“生育倫理”?
不管怎樣,我要說的是,許多重大的倫理決定都與這個決定類似:我們無法知道或無法清楚地知道所考慮選擇的一切可能的結果。有些事情必須經歷。盡管如此,人類自由選擇的不確定結果并不能讓我們免于承擔某些責任,即我們要仔細考慮所做決定的道德成分。
此外,盡管自己生或不生孩子的體驗和反應可能無法預測,但我們可以觀察其他已經做出這些決定的人所受到的影響。我們周圍的人要么生了孩子,要么選擇不生孩子。就像許多重要的人生決定一樣,我們可以通過觀察已做出選擇的他人,來了解該選擇的本質。因此,要不要生孩子的選擇困難性以及自身結果的不可知性,并不妨礙將生育視為一種倫理決定。
![]()
盡管如此,有人可能會反對說,是否生育只不過需要慎重考慮,而非事關倫理——它就像其他重大的人生決定一樣,比如和誰結婚(或是否結婚)、在哪里生活、選擇何種職業,等等。這些決定影響的主要是選擇者的福祉,因此,它們并不是根本的倫理問題。
但我認為,人類生活的幾乎每個領域都涉及倫理,包括那些看似實用的選擇,吃什么、使用什么形式的交通工具、住家時如何取暖或降溫,等等。我們不能再假設所謂的私人生活僅僅是個人的,因此原則上不受倫理審查。關于要不要生孩子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當然是需要慎重考慮的,也就是說,在本質上有一定程度的實際性,它們關注什么符合或不符合自己的利益。
但它們也是倫理問題,因為這是關于要不要讓一個人(某些情況下不止一個人)來到世界上——而這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就這一點給出意見的。因此,這些問題深刻地影響著現有的人(潛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可能與之有關系的所有其他人)的福祉,乃至一些還未出生的人的福祉。
孩子既脆弱又依賴于他人,他們將與父母形成“終生的情感相互依賴”。生育決定與是否要對一個或多個新生命承擔責任有關。關于選擇生育的問題也與我們如何定義自己的生活、如何與社會及物質環境互動密切相關。
![]()
這些決定對我們生活的社區也有深遠影響。米安娜·洛茨認為:“在以嚴肅性、意圖性和目的性進行生育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種(通常不被承認的)明顯的集體利益,它反映并表達了對道德共同體本身的關注或重視,從最廣泛的層面上理解,道德共同體既包括道德行為者,也包括道德對象。”
她強調了這一點。這種集體利益要求我們“放棄我們相對新近形成,但現在普遍存在的將生育視為主要甚至完全是私人事情的觀點……生育道德問題并不完全只屬于個人私德或生育者-子女關系的范疇,而是一直屬于集體道德的范疇”。
為什么生育的具體原因
在道德上是重要的?
為什么我們生育的具體原因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對此洛茨提出了幾種可能的解釋。一種可能是,我們的理由“預示著養育的質量,以及未來孩子的生活或福利的質量”。不過,她說,可獲得的經驗信息并未顯示出“生育動機”和“養育能力”之間有多大聯系。相反,父母有精神疾病、家庭暴力、酗酒和吸毒等問題,以及社會經濟剝奪等因素能更好地預測不良的養育方式,包括虐待和忽視兒童。
但要注意,其中一些因素可能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影響父母的動機。例如,一個遭受家庭暴力的女人可能會想要一個孩子,因為她幻想這樣做就能讓自己不再被虐待。或者一個酗酒的女人可能認為生一個孩子會以某種方式幫助她戒酒。因為孩子通常不能解決父母的問題,這些不可置信的原因表明,在某些情況下,生育動機可能預示著如何對待孩子的潛在問題。亦即,父母的某些動機可能間接預示著不良養育方式。
在第5章中,我將論證至少有一種做父母的動機——為患病的孩子尋找一個“救命手足”——確實會對新生嬰兒的境遇產生實質性影響。更籠統地說,我們不能漠視生育動機對養育行為的潛在影響。
![]()
洛茨說,生孩子的理由為什么很重要的一個更合理解釋是,孩子“表達”了什么:一個人的生育動機所傳達的“意義或信息”,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無論是傳達給家庭成員、家庭以外的人,還是傳達給孩子自己。我同意我們的生育動機可能會產生這種信號效應。即使這種特殊效應很小,但由于我提出的那些其他原因,生(或不生)孩子的動機仍具有道德意義。
因此,在本書中我不僅調查了女性和男性可能具有的實際生育原因,或者他們可能說自己有什么原因,還調查了人們沒有意識到或不愿承認的原因。因此,某種程度上,我試圖找回這些原因。
但這種調查是規范的,而不是經驗主義的;它關注的是價值,而不僅僅是事實。我認為,許多標準的生育理由都是錯誤的,但它們值得被關注,因為可以從中了解到生孩子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或不正當的理由),以及如果有的話,它們可能是什么。在是否生孩子的問題上,這一選擇有道德上的對與錯,或者至少有道德上的好與壞。
我要趕緊補充一點,我的目的不是主張去監督人們的生育動機,也不是要對特定的生育決定制造反對(或贊成)的聲音。我無意成為一個衛道士,也沒有興趣告訴人們,他們應該做什么,或者我認為他們做什么是對的。我的目的只是探索一些方法,讓我們能系統、深入地思考人類生活的一個基本方面。
我想強調的是,我們需要思考這件事。雖然選擇生還是不生孩子可能涉及很多感受、動機、沖動、記憶和情感,但它也可以是并且應該是一個仔細審視的主題。在過去,生育并不以女性的意志、想法或決策能力為主導,而現在,它是女性有可能控制的事情,是她們可以真正自己做主的事情。
![]()
正如洛里·萊博維奇指出:“夫婦可以選擇不做父母,女性可以在50多歲的時候生孩子,單身女性可以自己生育……所有關于生育的舊規則都不再適用。”此外,是否要一個具有生物學聯系的孩子,這一決定可能會在許多年內反復做出。許多女性(和男性)并非簡單地一勞永逸地選擇是否要成為父母。相反,他們會在多個時機,包括懷孕期間,就自己的人生目標和育兒計劃做出決定。
![]()
“為什么生孩子”這一問題的性別化本質
任何關于生育倫理的討論都必須包括女權主義的觀點,因為選擇是否生孩子是性別化的,討論它的時候不能忽視男人和女人在生育中截然不同的角色。因為女性在受孕和妊娠方面的作用——盡管在最近,相關技術有所發展——討論中的某些部分必須是她們自己所獨有的。
對于一個女人來說,是否生孩子的決定可能包括三個階段:是否懷孕;一旦懷孕,是否要懷到足月;一旦孩子出生,是否要撫養。在這三個階段中的任何一個階段,一個女人都可能(亦即有能力)接受或拒絕母親身份。
因此,她做出的生育決定并不是單一的一勞永逸的選擇,而是一個持續過程。本書中,我主要關注是否懷孕的決定,它不是關于墮胎的,也不是關于放棄自己的孩子讓其被收養的。盡管如此,我還是在第7章和第8章中對墮胎做了一些評論。
女性要承擔的生育后果
男性可以從其生育行為的結果中安然脫身,而女性則不同,她們必須切實地承擔與異性性行為的生育后果。為了不受孕,女性是最需要擔心如何成功使用避孕藥具的人。所有形式的避孕藥具都會進入女性的身體或被女性的身體吸收,她還要承擔某些形式的避孕藥具所帶來的健康風險。
女性要承受受孕和懷孕帶來的身體方面的影響。即使她進行了人工流產,從而決定不做母親(至少不做這個胎兒最終會成為的那個人的母親),她也必須承擔做出這一決定的道德、現實和醫學責任。如果繼續妊娠,她必須照顧好自己,因為她的身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她必須考慮她的行為會對胎兒造成的所有后果。在陣痛和分娩中,她會經歷一個極其嚴苛的過程,而且往往十分痛苦。
![]()
同樣重要的是,女性在社會上的定義仍然是由她們與孩子的關系來給出的。因此,生育決定的情境是政治性的,也就是說,它充滿了來自權力、權威、聲望、財富和未來前景的差異。盡管在過去一個世紀里有了很大進步,但對兒童的大部分責任仍然不假思索地會被認為是由母親來承擔,而不是父親。
女人為錯誤的生孩子決定所付出的代價比男人大得多,無論是在女性的教育、就業、賺錢潛力、健康和因生育而得到的護理、人際關系方面,還是個人成就方面。由于生育的情境是政治性的,因此在女權主義框架之外現實地討論生育決策是不可能的。
該框架必須包括對性別在人類生活中所造成的差異——個人經歷、信仰體系、物質資源、權力獲取和機會的差異——的深刻理解。后面的章節會表明,如果不認真對待社會的性別化本質,包括我們生育行為中的性別化本質,就會導致對生育選擇的分析不僅不切實際,而且非常不道德。
“生育決定”的倫理
要讓任何一個生育決定具有倫理意義,參與其中的女性必須具有道德能動性、授權和自由。女人要不要生育的選擇可以獨立于她與男人的關系而做出——事實上,在人工授精的幫助下,甚至可以獨立于她與男人的任何性互動而做出。盡管如此,男性生育決策的倫理也很復雜和值得考慮,它不僅包括是否參與受孕的決定,還包括是否支持女性懷孕和分娩,以及是否撫養孩子。
邁耶斯指出“許多生育決定都是協作性的決定,這些決定發揮了特定伴侶的特殊心理動力學的作用,在許多情況下,也發揮了異性戀關系中的權力不平衡的作用”。我相信她是對的,但我并沒有直接關注權力不平衡本身。相反,我假設的情況是,無論是否處于一段關系中,女性都能夠成為自我決定的決策者。我不認為這個假設是牽強的。
事實上,很多女性只要能獲得有效的避孕措施,就能自主做出生育決定。在每一種女性能夠接受良好的教育和醫療保健的文化中,出生率都在迅速下降,這證明她們有能力做出這種決定。
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她們可以與另一個人合作做出生育決定,也可以單獨做出這些決定。邁耶斯比我悲觀得多,她認為:“雖然說沒有女人能完全自主地做出生育決定——不管是生孩子還是不生孩子——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但來自女性口述的證據表明,能自主做決定的女性是例外。”
我并不認同她,因為正如哲學家麗莎·卡西迪所觀察到的:“即使……(宗教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壓力可能會使我們中的許多人情緒緊張,但說這種社會壓力的存在完全接管了我們所做的每一個生育選擇則是錯誤的。”
不過,我不會走得像科琳娜·邁爾那樣遠,她是一本諷刺書籍的作者,提供了“不生孩子的40個好理由”。她聲稱:“自從口服避孕藥和宮內節育器問世以來,大多數已經出生的孩子都是生育者想要的孩子。他們不再是性行為不可避免的后果,而是意志力在科學管理下的產物。不可預見的事情被消除了。規劃萬歲!”
然而,認為大多數嬰兒(即使在西方)都是“科學管理”協助下精心規劃的結果這種觀念并不可信,許多未成年母親和在更年期生出“獎賞嬰兒”的母親就可以證明它是錯誤的。
生育并不總是來自選擇
生育并不總是來自選擇。在少數情況下,一對夫婦可能想要一個孩子,但最終會有多個孩子(特別是如果他們使用了體外受精的“科學管理”,植入了多個胚胎)。因此,其中一個孩子是選擇的結果,但其他孩子不是,即便他們也并非父母主動不想要的。
在某些情況下,避孕措施根本未被使用,要么是因為無法獲取,要么是因為個人不知道相應的方法或不知道它需要被使用,要么是因為沒有去承擔控制生育的責任。在其他情況下,發生了自愿的異性性行為,盡管不希望有孩子,但避孕方法使用不充分或使用不當也會懷孕。還有一種情況,性行為是強迫或暴力的結果,所以懷孕并非出于選擇。
所有這些事實都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在其中一些情況下沒有道德責任,例如,當多胞胎“自然”產生時,亦即不涉及生殖技術的干預。有時,夫妻雙方都有道德上的過失(例如,由于懶惰而省略避孕措施或由于應受譴責的無知而濫用避孕措施)。
![]()
但在強奸的情況下,或者男性拒絕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性出于恐懼而默許的情況下,就明顯侵犯了女性的權利與人格。此外,關于各種社會力量(主要針對女性)誘使或強迫人們生孩子,或者在某些情況下說服或阻止她們生孩子,也有了越來越多的社會科學和哲學證據。論及鼓勵生育主義、抑制生育主義和女性自主的文獻令人著迷。雖說生育往往未經選擇這一點無可否認,但我仍然對是否自愿生孩子的情況感興趣。
因此,我不對非故意選擇的不生孩子做任何討論。并不是說,該問題本身不是一個有趣的話題,它包括不孕不育、女性與男性的關系、社會經濟地位等相關問題。但我感興趣的是那些做出了真正選擇的情況。
關于“生育倫理”寫作
在生育自己的孩子和收養孩子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倫理問題。兩者都是有趣而重要的話題,它們有一些共同的主題。然而,從倫理上講,這兩者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因為在收養的情況下,孩子已經存在(或者至少在子宮里),而在生育的情況下,是要決定讓不讓孩子出生。
收養中還有幾個社會政策問題——比如嬰兒的國籍、宗教和種族有沒有影響,養父母的年齡和性別,他們是否適合養育子女,等等——這些不同于或至少被認為不同于擁有自己親生孩子的情況。關于收養的倫理問題已經有很多著述,這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話題。據我所知,關于生育的一般倫理方面的寫作卻很少,而生育是千百萬人都可能做出的日常選擇。
市面上的自助書籍聲稱能幫助潛在父母做出是否生孩子的實際選擇。關于該問題的非正式討論也會在非哲學的書籍、網站、報紙、雜志和博客上開展。然而,盡管生物學后代對個人的自我概念、生活計劃和更廣泛的社區福祉都有著重大意義,但這種選擇的倫理本質卻很少被意識到,甚至——或者說尤其——很少被哲學家意識到。
有大量的學術文獻是關于體外受精、卵子和胚胎捐贈以及懷孕的。當產生的孩子很有可能存在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時,是否要生下來也存在相當大的爭論,盡管生物倫理學家對“新的”生殖技術與實踐、生育和殘疾、懷孕及分娩有很多看法,但他們似乎認為,簡單地選擇是否生育是一個務實的決定,而不是一個有道德影響的決定。
盡管人口倫理學家討論了關于人口過剩、生活質量以及世界上應該有多少人等抽象功利主義問題,但他們通常不會將“為什么要生孩子”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個人道德問題進行探討,而許多支持和反對的爭論都與個人道德相關。我認為,這些討論從根本上來說并不完整,本書展示了如何填補哲學思想中的這一巨大空白。
我主要關注通過異性性交或人工授精的生育,而不是通過其他技術。我不怎么關心人們如何生育或應該生育,而是他們是否應該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個孩子(如果有的話)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后者實際上是一個關于重復“要不要”的問題——要不要生第一個孩子,要不要生第二個孩子,要不要生第三個孩子,等等。)盡管如此,與使用生殖技術的“輔助生殖”相關的問題也不能完全忽視。
我僅舉一例,在某種程度上,體外發育(胎兒在子宮外生長)變得可能和可行,它可能會極大地改變“為什么生孩子”的問題,因為懷孕(或至少部分懷孕)將不再是必要的。如果體外發育變得普遍可行和容易獲得,它可能會對我們關于生育權利和義務的觀念產生廣泛的影響(我將在第3章中進一步討論這種可能性)。
![]()
在討論選擇是否生育的倫理問題時,我的重點主要放在21世紀北美地區的背景上。本書并不是關于生育的法律問題,但還是有聯系的。首先,一個人所在社會的法律可能限制或鼓勵其生育決定,法律環境是個人在決定是否生育時需要考慮的一部分背景。
其次,一個人關于選擇生或不生的生育倫理的結論,可能會對法律應該如何制定產生影響。因此,舉例來說,如果在生育方面存在某些權利,那么社會的法律框架可能需要反映和加強這些權利。
現有的生育法很可能是不合法的,需要修改或廢除。一般來說,一個社會的社會政策應該支持道德上合理的生育需求和生育選擇,并為采取行動提供幫助。做出生育選擇的個人不應該也不能被視為在社會真空中行動,獨立于其他人和關系之外,或在他們所處的更廣泛的文化之外。
![]()
關于生育的六個
一般性倫理問題
在是否生孩子的倫理問題上,至少應該考慮六個一般性倫理問題:
1.生孩子的正當理由是什么?
2.在什么條件下生孩子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3.女人有生孩子的道德義務嗎?
4.不生孩子的正當理由是什么?
5.在什么情況下生孩子在道德上是不正當的?
6.女人有不生孩子的道德義務嗎?
請注意,這些問題之間有很大區別。你可能有很正當的理由生孩子,但沒有任何義務生孩子。你可能有很正當的理由不生孩子,但沒有義務不生那個孩子。
例如,你生孩子的一個很正當的理由可能是你“擅長”和孩子相處。但這個事實本身并不意味著你有義務生孩子。你不生孩子的一個很正當的理由可能是你有一個要求很高的職業,但這個理由本身并不意味著你有義務不生孩子。
在討論這六個問題時,我在很大程度上把應該生一個什么樣的孩子的問題放在了一邊。已經有大量的文獻討論了選擇擁有特定類型的孩子的倫理問題,無論是通過胚胎選擇、克隆還是基因增強。這些問題既復雜又引人入勝。
但本書考察的是在決定要什么樣的孩子之前的選擇,只關心是否生孩子。關于孩子自身特征的討論主要出現在第7章和第8章,在討論不生孩子的潛在義務時有所述及。
![]()
展望未來
回答這六個主要問題,首先要考慮的是生育權利,特別是女性的生育權利。第2章專門從選擇生孩子的倫理角度探討生育權的范圍和限制。我區分了生育權和不生育權,建議有兩種不同類型的生育權。我認為,簡單地訴諸生育權本身并不構成選擇生育的完全理由。
然而,承認和尊重女性的生育權對于保護女性免受生育剝削至關重要。在第3章中,我討論了一種情況,即當預期的生物學父母在已經開始的懷孕中存在是否繼續的分歧時,誰的意愿應該占上風?有沒有一種解決方案能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4章和第5章是關于生孩子的原因。我調查的各種所謂的生育理由有的來自歷史根源,有的來自當代文化,在少數情況下還來自哲學辯論。例如,一份假定的理由清單是當時哲學系在讀研究生萊斯利·坎諾德對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無孩”女性進行的一項研究。
這些女性建議生育孩子的原因包括“渴望承擔孩子所需的責任和承諾,渴望冒險和面對新的生活挑戰,滿足和/或留住伴侶,實現她們(積極視角下)想象的未來母親角色……愛孩子和被孩子愛,確認自己的女性氣質和成年身份,與同齡人保持‘同步’,避免孤獨,肯定現有的關系紐帶(就像與自己母親的關系一樣),并在生活中找到存在的意義和滿足感”。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理由屬于兩種熟悉的倫理理論類別之一:義務論和結果論。
義務論者認為,某些行為或與這些行為相關的實踐和規則——例如,遵守承諾——本身是正確的,而其他行為——例如,謀殺——本身是錯誤的,對和錯與行為的后果無關。證明我們的選擇在道德上正當的不是結果,而是這些選擇是否符合某些道德規則。
如果你是義務論者,你會認為重要的是基于做本質上正確的事這一原則去做出生不生孩子的決定。義務論的理由包括:對某些人來說是核心價值的東西(血統、姓氏和財產);宗教責任;婚姻和家庭責任,甚至對國家的責任。
相比之下,結果論則認為行為的對錯完全取決于其結果。如果你是一個結果論者,就會認為根據生或不生孩子的預期后果來做“為什么生孩子”的決定很重要。你會盡量減少有害后果,最大化或至少優化好的后果。
比如,有些人會說生孩子的理由在于對社會的好處,或者對未來父母、未來祖父母和已經存在的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的好處。我將在第5章中討論這些原因。第4章和第5章共同表明,人們通常給出的生孩子的理由并不很充分,不足以構成生育的義務。事實上,大多數典型的生育理由都或隱晦或明確地涉及了利用女性或兒童來達到他人的目的。
現在有些人可能會說,即使大多數生孩子的理由都不充分,但對于生育來說,通常至少還有一個重要的、有效的結果論理由:孩子們本身因出生而受益。這個觀點是有爭議的。
一些哲學家認為,出生既不會使個體受益,也不會對其造成損害,因此,所有生育的理由都必然是“他者描述”。也就是說,它們與孩子的幸福沒有任何關系,因為在被生出來之前,沒有人可以受到出生這件事的影響。
其他哲學家認為,出生有可能帶來好處,但也有可能帶來傷害,特別是如果孩子出生在嚴重的貧困或虐待中。事實上,哲學家大衛·貝納塔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書《從未存在過會更好:出生之害》中激烈地指出:“出生總是一種嚴重的傷害。”如果他是對的,那么似乎就有了一個幾乎無法逾越的理由,讓生孩子變成了一種道德錯誤。我認為他是錯的。在第6章中,我指出了貝納塔論證中的各種問題,并提出并非總是“從未出生過會更好”。
在第7章中,我考慮了一些不生孩子的可能原因,這些原因在本質上大多是結果論的,我還討論了是否有人可能有不生孩子的義務。生孩子會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潛在原因,涉及在女性仍處于劣勢的文化中,母親身份對她們的壓制效應,以及將孩子帶入嚴重貧困、壓迫、兇險的社會環境或使孩子面臨戰爭、危及生命的環境威脅所造成的危險。
在第8章中,我討論了一些復雜的問題,如傳遞嚴重疾病或身體、精神缺陷的風險是否會引發不生育的責任,以及自身有缺陷的人是否可以合理地選擇生育。
生育在全球范圍內帶來的危險遠超出個人層面,包括日益增長的過剩人口和地球承載能力的不堪重負。因此,“為什么要生孩子”的決定是一個大問題,與教育和醫療保健等基本制度、我們做生意的方式、我們對環境的管理、我們對資源的消耗以及我們對彼此的關心都有關。
它更廣泛地提出了關于人類價值和地球未來的問題。我們是應該擔心人類能否延續,還是對人類滅絕的可能性保持樂觀?人口過剩和滅絕的可能性都是第9章的重點。生育反思提出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人類存在的重要性,我們所做的事情的價值,我們是誰(帶著所有的弱點和美德)。
基于前九章的討論,我得出的結論是,從倫理角度看待選擇生育問題,依賴于生育權利、義務論理由或結果論推理的方法是不充分或不完整的。
在第10章中,我考察了生育決定(盡管它很重要)應該被視為一種打賭的可能性。否定了這種方法之后,我從核心價值觀和認同感出發,探討了生育對人類的意義。在成為父母的過程中,一個人不僅創造了一個孩子,也重新創造了自己。成為生物學父母意味著產生一種新的關系——不僅是遺傳關系,而且是心理、身體、智力和道德關系。最后,我探討了最好的親子關系的本質,并認為這種關系的形成是選擇生孩子的最好理由。
![]()
如果您對生育相關的話題感興趣,可以關注《為什么要孩子?》一書,它能幫你看清生育背后的性別與倫理,指導我們更理性地做出生育選擇:
● “生孩子”是理所當然,“不生孩子”卻被追問為什么?
生育這一最私人的決定承載著最深的社會性。別讓未經審視的沖動,替生命做決定。真正的進步,不是為"生”或"不生”定出高下,而是讓兩種選擇都能獲得同等程度的理解與尊重。
● 生育是一種需要深思的選擇
本書從兩性關系、家庭、社會結構、科學技術、兒童利益等方面,系統介紹了生育這一看似簡單的決定背后復雜的影響因素和個體要面臨的問題。
●擊中社會關切,內容通俗易懂
作者克里斯蒂娜·歐弗羅是安大略省金斯敦皇后大學哲學系的哲學教授,并擔任第十屆南希女性研究講座教授,她長期致力于社會議題研究,融入哲學思考和社會觀察。
在生育涉及的諸多復雜問題中,作者精準抓取了大眾最關心的方面,用淺顯易懂、有理有據的語言打破“生育”迷思。本書另附有拓展閱讀書目,幫助讀者進一步了解生育相關知識。
點擊訂購↓
商務印書館初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