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判例:未有效預防感染控制血栓并發癥,致腦出血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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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律師
【原告陳述】
2022年8月5日9點左右,患者李某(女)在單位出現意識不清,左側肢體活動不靈,120送往被告醫院。經診斷:丘腦出血,于當日入院治療。分別于8月5日做腦室鉆孔引流術、顱內壓監護傳感器植入術、暫時性氣管切開術。8月6日到9日和20日做腰椎穿刺術。
10日和18日做腰大池引流術。8月6日檢查D-二聚體為:6.26,8月17日診斷為:左側頭靜脈血栓,8月30日診斷為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肺栓塞。9月1日18:51死亡,死亡原因是:肺栓塞導致呼吸循環衰竭。
【原告認為】
被告在為患者李某治療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被告明知腦出血患者極易出現下肢血栓和肺栓塞的情況,但在發現查D-二聚體升高及左側頭靜脈血栓形成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預防、檢測、檢查、治療等措施(8月30日才要做抗凝治療)。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共計賠償原告500400.74元。
【被告某醫院辯稱】
對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真實性、程序合法性無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鑒定結果】
對患者反復出現的寒戰發熱等感染癥狀重視不足,造成患者治療的延誤,且在獲得細菌培養及藥敏結果后選擇抗生素也存在不及時、不恰當,未能有效預防感染,有效預防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形成的措施不夠力。醫方的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參與度為45%-55%(中間值50%,僅供委托單位參考)。
【經濟損失】
1.醫療費:因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致原告家屬遭受損害,原告提交了其家屬在被告處檢查、治療期間發生的正規醫療憑據,并有相關醫療費用明細予以佐證。為65849.07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李某共住院27天,參照住院伙食費標準,經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天×27天);
3.護理費:為4527.9元(167.7元/天×27天);
4.營養費:應根據受害人的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原告雖主張營養費損失,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存在營養費損失及營養費期限,故原告關于營養費損失一項,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5.死亡賠償金:金額為750060元[37503元×20年];
6.喪葬費:依據我省202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計算,喪葬費為47468.5元;
7.鑒定費:該費用是為了查明原告家屬的損害后果與被告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具有違反診療規范行為及原告所遭受的具體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對鑒定費17496元予以保護;
8.律師代理費:律師代理費并非原告家屬為維護其權利的必須支出,故對于該費用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9.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李某死亡,使李某家屬痛失親人并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綜合考慮李某的死亡后果和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為25000元。
【法院認為】
依據鑒定意見,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定被告對李某的損害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2024年12月11日判決,被告某大學某醫院賠償469050.74元。
【本文內容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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