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把“人肉搜索”寫進了罪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判七年。
三年過去了。你去問問身邊的人,知道這事兒的有幾個?
我隨機問了我的朋友圈——37個人回復,知道“人肉搜索可能犯法”的只有9個。知道“最高可判七年”的,只有3個。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絕大多數人到現在還在心安理得地干著違法犯罪的事。
我給你說個案例。
2021年,一個女孩在某二手平臺上買了件衣服,不滿意給了個差評。賣家氣不過,通過她的收貨地址、手機號、真實姓名,百度到了她的微博、知乎、LinkedIn,然后把這些信息全部截圖發到了網上,配文:“來看看這個職業差評師長什么樣。”
這條帖子被轉了上萬次。女孩收到了幾百條騷擾短信、幾十個騷擾電話,甚至有人根據她的LinkedIn找到了她公司前臺,打電話到公司投訴她“惡意差評”。
女孩報警。賣家被抓。判了一年。
你知道賣家在看守所里說什么嗎?他說:“我就是想讓她長長記性,誰知道會這么嚴重啊。”
他不知道。
他不知道把一個人的手機號、住址、工作單位掛到網上,讓成千上萬的陌生人去騷擾她,這叫“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他不知道“人肉搜索”早就不是法外之地了。
更可怕的是,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
打開任何一個網絡糾紛的評論區,你都能看到類似的言論——“誰認識這人?把他扒出來”“有他身份證號嗎?我去查查他”“不就人肉一下嘛,他又沒損失”。
他有沒有損失,不是你說了算的。法律說了算。
而且,“人肉搜索”不只是公布身份證、住址、電話才算。公布一個人的社交賬號、公布他關注了哪些人、公布他贊過哪些內容,如果在特定語境下導致了針對這個人的攻擊,同樣可能構成犯罪。
我知道有人會說:那他做了壞事,不該被曝光嗎?
該不該,不是你決定的,是法律決定的。如果你覺得某個人做了壞事,你應該報警,而不是自己去當法官、當警察、當行刑人。
維權不是施暴的許可證。
這話值得所有鍵盤俠背下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