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市南陵縣發(fā)生一起長期未決的山林權屬與侵權糾紛,當地村民趙先生一家持合法林權證書的20畝山場,被林場承包人先后兩次砍伐林木、侵占面積,如今山場僅剩1畝多,多年通過多重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始終未能得到實質解決,目前相關部門已對其反映的問題啟動處置程序。
趙先生介紹,案涉山場位于南陵縣煙墩鎮(zhèn)山泉村車山組老鼠窩,林地使用權登記在其父親名下,持有2009年3月27日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登記面積18畝,趙先生自述家庭實際承包面積約20畝,山場四至界限清晰,林種為防護林,使用權長期有效。山場分戶后,他在這片山地上栽種了3300多棵杉木、500多棵綠葉松,還專門栽種分界樹明確邊界,他認為這些林木與林地使用權均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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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表,趙先生提供)
據趙先生個人陳述,南陵縣煙墩鎮(zhèn)銀山林場第一輪承包人余某洲,在其林場采伐期間,砍掉了他家山場的分界樹,還砍伐了他栽種的林木,同時占用了山場面積,后續(xù)承包人趙某寶又繼續(xù)實施了類似行為,再次砍伐林木并進一步占用山場范圍,經過兩次占用之后,他家山場面積大幅縮減,栽種的林木也幾乎被全部砍完,按照趙先生計算,兩次被砍伐的林木折合損失76萬元,山場被占用帶來的損失50萬元,兩項共計126萬元。其希望相關方面能夠返還被占用的山場、恢復原有面積,并對他的損失給予賠償。同時希望蕪湖市行政單位能夠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督促相關方承擔相應責任,維護自身權益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也應由相關方承擔。
為了維護權益,趙先生先后前往三里鎮(zhèn)、南陵縣相關單位反映情況,要求返還山場、賠償損失,但未得到其滿意的處理結果。2025年3月,南陵縣行政單位作出相關決定書,未支持其合法主張;2025年7月,蕪湖市行政單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意見,同樣駁回合理訴求。隨后趙先生的父親向蕪湖市中級審判單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返還林地、賠償126萬元經濟損失,被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上訴至安徽省高級審判單位后,二審維持原裁定。
趙先生對此提出質疑,自家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權證,林地與林木權益受《民法典》、《森林法》明確保護,在他看來,余某洲、趙某寶在未取得采伐許可的情況下砍伐林木、占用他人合法山場,應對相關行為負責,南陵縣煙墩鎮(zhèn)銀山林場作為承包管理方,未盡到相應管理義務,也應共同承擔相關責任,兩級行政單位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充分保障普通村民的林地和林木合法權益,他希望相關部門能夠依照規(guī)定,客觀公正處理這起糾紛,盡快給出明確答復。
2026年4月28日,南陵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單位向趙先生出具了文書,明確他反映的林地糾紛、非法砍伐林木等事項屬于職權范圍,決定受理相關信訪單位轉辦的相關訴求,并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在60日內作出處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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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趙先生提供)
趙先生的訴求清晰明確,希望相關方返還被占用的全部林地,恢復林地合法使用權,賠償林木損失76萬元、林地價值損失50萬元,兩項合計126萬元,同時希望撤銷南陵縣行政單位相關決定書、蕪湖市行政單位行政復議決定及法院一審裁定,督促兩級行政單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公正處理這起糾紛。他表示,自己作為普通村民,缺乏法律知識與資源,在多方溝通協調過程中處于弱勢位置,已經用盡多重合法途徑,多年來讓他身心俱疲,再加上相關情況發(fā)生時間較久,證據留存存在一定風險,長期得不到解決讓自身變得更加困難。
趙先生表示,這片山林是家庭重要的生產生活依靠,多年維護自身權益之路讓他倍感艱辛,他只期盼相關部門能夠全面查清事實,依法依規(guī)公正處理,返還被侵占的山場,彌補相應經濟損失,切實維護普通村民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權與合法財產權益,讓這起持續(xù)多年的山林糾紛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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