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案例參考》:事實推定必須經過反證和排除合理懷疑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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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問題:銷售偽劣產品案(包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案)中,產品已經銷售出去,涉案產品難以查證的情況下,犯罪對象數量如何確定?
案例簡介:被告人銷售經營混凝土預制構件、水泥管樁、商品混凝土、磚、水泥方樁。案發后,被現場查獲的管樁等產品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判決認為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于銷售金額,一審法院認為已銷售的貨物貨值系推定得出,并未排除合理懷疑,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予認定。
二審法院以員工證言、拉貨記錄、送貨單、銷售統計表等認定被告人生產、銷售數量客觀真實。從被告人采購的原材料來看,無法生產出與銷售數量匹配的管樁,在排除被告人提出合理懷疑的管樁數量后,認定銷售的其余管樁為偽劣產品,所銷售金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銷售金額。
一審與二審得出不同結論的原因在于,在已經銷售且無法確定產品質量、數量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犯罪數額。二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刑事推定。
問題分析:已銷售數量經過事實推定而來。而刑事推定必須具備基礎事實,且結論應當經過反證和排除合理懷疑的檢驗。
刑事審判不可能重新經歷整案經過,都是在分析在案證據基礎上的一種事后還原。刑事審判就是證據審查,證據形成經過從辦案機關收集案件材料開始,即案件材料→證據→定案根據。案件材料成為定案根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證據是一塊一塊積木,拼成某一具體的形狀,除了證據本身之外,必然摻入人的理解和加工的成分。有可能拼成一個正方體,也可能拼成長方體,或者棱錐。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證據還原出來的事實也如此,不同角度審查可能結論不同。某一角度審查得出的是白色的一面,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可能就是雜色的結論。
審判事實不可能是完整的案件事實,只是在已有經驗法則和證據規則下,得出符合最大多數人認識的結論。而且這種結論必須允許反證和經過排除合理懷疑的檢驗。
筆者曾經代理的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公訴機關指控在案的被害人都是被電信網絡詐騙的,但在該證據中卻有親友。由此就不能得出電信詐騙的必然結論,當然法官非常有擔當,成全了律師的意見,未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
本案同理,對于推定為銷售金額的部分,就應當允許反證和排除合理懷疑的檢驗。二審法院認為“抗訴機關以有送貨記錄的銷售合同為基準,扣減生產數量、庫存數量,結合銷售合同平均單價計算出銷售數額,并對被告人提出的合理辯解,例如去其他公司購買現貨再送到自己應供貨項目上、停產停工期間現貨購入的管樁以及部分缺乏合同佐證的銷售數據均予以扣除。上述計算方法得出的銷售金額合乎生活邏輯經驗和常理。”
筆者注意到的是,法院在得出結論時綜合審查了生產端和銷售端的差距,以及原材料與生產數量的差距,在該客觀事實基礎上認為“通過刑事推定方法確定難以查證的涉案對象范圍和數量,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可以作為定案的事實根據。”
為什么特別強調“筆者注意到”這一段文字,就是為了說明審判的嚴謹性,審查事實的周全性,結論的合乎常識性。因為事實推定極可能考慮不周全,極易發生言詞證據大于客觀證據的情況,極易陷入現有結論后找證據的偵查思維。而審判必須抱著懷疑一切,允許一切合理質疑的態度,且必須以此種精神去審理那個可能影響一個人、一個家,甚至一個家族命運的案件。
定罪處罰應疑罪從無,疑罪從輕也要不得,審判不能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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