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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6)SFG刑終DFG號
一、案件基本情況
葛某某,上海某某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團隊經理。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她帶領團隊向社會公開宣傳理財產品,非法吸收50名集資參與人存款共計3145萬余元,造成損失2902萬余元,葛某某個人非法獲利113萬余元。葛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因涉案金額巨大已被批準逮捕。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了北京專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介入后,面臨三大難點:一是涉案金額巨大,遠超“數額巨大”標準;二是葛某某已被逮捕,人身危險性評估不利;三是她作為團隊經理,被認定為主犯的可能性很大。趙律師反復研究卷宗后,找到了三個突破口:第一,涉案公司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葛某某作為分公司團隊經理,不參與決策,所吸收資金全部歸總公司,應認定為從犯。第二,葛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三,案發后葛某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庭審前又主動將剩余違法所得全部退繳法院,真誠悔罪。趙律師還提前研究了承辦法官過往的非吸案件,發現該法官對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通常給予較大幅度從寬,于是引導葛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法庭辯論階段,趙飛全律師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多項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第一,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其作為分公司團隊經理,不參與公司決策,所吸收資金全部歸總公司,僅執行上級指令,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
第二,葛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其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葛某某家屬已全額退繳個人違法所得113萬余元。案發后退繳6.8萬元,庭審前又主動將剩余45.6萬元全部退繳法院,并取得部分投資人諒解。
第四,葛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懇請合議庭綜合考量其從犯、自首、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定葛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全額退贓、認罪認罰,對葛某某減輕處罰,最終判處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葛某某當庭獲釋。
四、案例評析
本案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細研判卷宗,成功為涉案金額3145萬余元且已被逮捕的團隊經理爭取到單位犯罪從犯認定,并結合自首、全額退贓等情節實現緩刑判決。這是涉眾型經濟犯罪中爭取緩刑的典型案例,揭示了三大辯護突破口:一是單位犯罪中從犯的認定——即使擔任團隊經理,只要能證明不參與決策、資金不歸個人占有,仍有爭取從犯的空間;二是退贓退賠的時機選擇——盡早退贓、庭審前全額退繳違法所得已成為爭取緩刑的關鍵籌碼;三是認罪認罰的靈活運用——結合法官裁判習慣引導簽署具結書,為庭審爭取緩刑鋪平道路。北京專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律師在量刑辯護中,善于整合“從犯、自首、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多重從寬情節,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結果,充分體現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律師在量刑辯護方面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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