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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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掛靠施工亂象屢見不鮮。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企業資質承攬工程,建筑企業僅出借資質、收取固定掛靠費,不參與施工、不投入成本。
項目完工結算后,多數實際施工人習慣性認為,誰簽約誰付款,被掛靠企業作為名義承包方,理應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故而直接起訴被掛靠企業索要工程款。
那么,在掛靠施工模式下,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直接向出借資質的被掛靠建筑企業主張工程款?
最高院在《四川中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朱天軍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掛靠施工關系中,被掛靠企業僅出借資質,并無承攬工程、自行施工、結算工程款的真實意思表示,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系項目真實投資方與施工方,與發包人形成事實建設工程關系,無權要求僅出借資質、未參與履約、未截留工程款的被掛靠企業承擔付款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掛靠資質施工的實際施工人,能否突破事實履約關系,要求僅出借資質的被掛靠建筑公司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朱天軍個人無建筑施工資質,為承接案涉工程項目,借用四川中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以中頂公司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整個項目施工全程由朱天軍自行組織人員、投入資金設備、管控施工進度,獨立完成全部施工內容。中頂公司僅提供資質用于招投標及備案,未參與施工管理、未投入資金,也未收取案涉項目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朱天軍起訴被掛靠方中頂公司,要求其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一審、二審法院支持了朱天軍的訴求,中頂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及司法裁判規則,判斷工程款支付責任主體,不能僅看書面合同簽約主體,應當結合真實履約行為、資金投入、施工管理、權利義務歸屬綜合認定。轉包、違法分包模式下,承包方承接工程后轉包分包,需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結算責任;但掛靠模式完全不同,被掛靠企業僅為資質出借方,并非真實承包人,未參與合同履行,也未占有案涉工程款,不存在向實際施工人結算付款的合同義務與事實基礎。
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轉包、違法分包與掛靠施工的責任主體完全不同。轉包分包場景中,實際施工人可向承包方主張工程款;而掛靠施工場景中,被掛靠企業僅出借資質,未實際履約、未收取工程款,無需向掛靠的實際施工人承擔工程款支付及結算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掛靠施工中,實際施工人原則上只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無權向被掛靠企業追責。實際施工人承接工程時,務必厘清合作模式、鎖定追責主體,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遇到工程款結算、責任主體認定等建工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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