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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公職人員和企業管理者都在關注,最高法、最高檢剛發布的《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很多以前大家習以為常的人情世故、禮尚往來,按新規一對照,很可能就踩了刑事犯罪的紅線,不是小事。
過去總有人覺得,逢年過節收點煙酒、購物卡,或者朋友間轉筆錢,都是人情,不算啥。但新規把這些模糊地帶劃得特別清楚。只要是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送的,或者跟你職權、業務能掛上鉤,價值累計到一定數額,就不再是簡單違紀,直接夠得上受賄犯罪。
就拿平時最常見的來說,幫企業辦點事,對方送幾萬塊感謝費;逢年過節收管理對象送的高檔煙酒、珠寶玉石;甚至以顧問費、咨詢費名義收錢,卻沒提供實際服務,這些在新規里都明確認定為受賄。以前可能覺得數額不大、次數不多就沒事,現在新規規定,多次小額收受累計計算,夠標準就追責。
新規還特別細化了財物認定標準。像字畫、虛擬貨幣、股權這些不好估價的東西,現在都有明確算法,按收受時的市場價或實際支付金額算。不少人以前靠這些隱蔽方式收好處,以為查不出來,現在司法機關有了統一標準,想蒙混過關基本不可能。
還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就是通過家人、親戚收好處。新規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身邊人收財物,不拒絕、不上交,就算自己沒直接拿,也會被認定有受賄故意 。很多人以前想靠這種方式規避風險,現在這條路徹底堵死了。
正常人情和受賄的界限,新規也講得很明白。純親屬、密友間,沒有職權關聯、禮尚往來對等、價值符合當地正常標準、沒有任何請托事項,才不算違規。只要沾點職權、利益關系,哪怕是多年朋友,送禮時提了要幫忙辦事,收了就可能出事。
這次新規不僅管公職人員,企業里的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也全覆蓋。國企采購、項目審批,民企的業務、財務負責人,以前覺得收點回扣、好處是行業潛規則,現在按新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量刑標準跟公職人員看齊 。
很多人還關心以前收的怎么算。新規明確,貪腐犯罪不受一般追訴時效限制,在職、退休、辭職都不影響追查。5月1日前主動全額退還、沒謀利的,能從輕處理;被查后再退,照樣計入犯罪數額,只影響量刑,不改變定性。
現在反腐越來越細,以前那些打擦邊球的人情世故,以后就是高壓線。不管是體制內還是企業里,跟職權、業務相關的好處,一分都不能碰。禮尚往來要守好底線,別讓所謂的人情,把自己送進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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