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浙江嘉興一小區一名保潔員因誤拿業主放在電梯間的快遞,在與物業溝通賠償過程中突發腦溢血,送醫搶救無效去世。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相關責任認定仍在進行中。
死者家屬稱,4月20日,該保潔員在工作中將業主放在電梯間的紙箱當作廢品收走。隨后,業主發現快遞丟失并向物業反映,要求追回物品。次日,物業方面與保潔員就此事進行溝通。家屬表示,在溝通過程中,“保潔員表示愿意賠償,但物業相關負責人不依不饒”。其間,保潔員情緒激動,隨后突發腦溢血倒地。事發后,保潔員被緊急送醫,住院三天搶救無效后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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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電梯里的畫面 圖據瀟湘晨報
針對上述情況,涉事物業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回應,稱確有業主將準備退貨的快遞放在電梯間,被保潔員誤拿,物業是在核實情況過程中發生意外。目前,保潔員家屬已報警,警方正在介入處理。與此同時,保潔公司與家屬正在就費用問題進行協商,但尚未達成一致。轄區嘉北派出所亦回應稱,事件仍在進一步處理中,“具體情況不便透露,結論還未出來。”
隨著事件持續發酵,多個法律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即保潔員“誤拿快遞”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保潔員不幸去世責任該如何劃分?溝通過程中如存在言語沖突或持續施壓,是否可能構成侵權?此外,保潔員突發疾病死亡,與當時溝通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圍繞上述問題,5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咨詢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
關于誤拿快遞的定性,兩位律師均認為,保潔員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趙良善指出,盜竊罪需滿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若當事人主觀上將電梯間物品誤認為廢棄物,無非法占有快遞財物的故意,更符合《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特征,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譚敏濤補充,實踐中會結合物品擺放位置、標識情況及工作慣例綜合判斷,“誤拿行為多不涉及刑事責任。”
對于責任劃分,趙良善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物業管理人員在溝通中存在不當施壓、言語過激等行為,且屬于履行工作職責范圍,物業公司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涉事管理人員可能承擔連帶責任。”譚敏濤進一步分析,業主將快遞放在公共區域未妥善保管,對物品丟失有一定過錯,但此過錯與保潔員死亡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業主一般無需對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在溝通過失的認定上,譚敏濤指出,侵權與否的關鍵在于是否超出合理協商范圍。如存在反復糾纏、威脅、侮辱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過激行為,并直接誘發疾病或加重他人疾病導致他人損害,極易被認定侵權。趙良善提醒,即便初衷是索要合理賠償,一旦手段過激侵害他人人格尊嚴與健康權,也將構成侵權。
在更為關鍵的因果關系認定上,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相當因果關系”標準進行判斷。趙良善表示,需要綜合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時間與邏輯上的關聯,例如過激行為是否發生在發病前短時間內,是否足以引發劇烈情緒波動,以及醫學鑒定是否認定為誘因。譚敏濤則補充,此類案件中,法醫死因鑒定、醫院搶救記錄、現場監控、證人證言等,均是認定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
對于是否構成工傷,兩位律師均認為,本案較難認定。趙良善指出,本案保潔員搶救三天后死亡,已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原則上不適用。譚敏濤亦表示,言語刺激誘發疾病通常不被認定為工傷范圍。在此情況下,家屬可依據《民法典》向物業公司及涉事管理人員主張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
兩位律師均向紅星新聞表示,此類案件通常涉及多重因素,最終責任劃分需結合具體證據,由司法機關綜合認定。
紅星新聞記者羅夢婕實習生孫子君
編輯 許媛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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