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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來源
2026年4月22日,海淀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2026年度)暨涉網絡生態治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情況發布會,選取十個典型案例對外發布,本文系發布案例之一。
01?
案情簡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訴稱:B電視劇是A平臺獨播作品,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北京某科技公司為B劇的著作權人。在B劇熱播期間,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配音平臺中,發布大量有關侵害B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以下簡稱被訴視頻),這些視頻中既有關于B劇的原聲素材,也有用戶使用B劇的原聲素材進行配音的視頻。在B劇熱播期間且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杭州某科技公司非但沒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制止侵權,還通過熱門、推薦、榜單、專題等方式進一步擴大涉案侵權視頻的傳播范圍,并借此吸引網絡用戶的關注和增加瀏覽量,侵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北京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02?
法院審理
法院一審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訴視頻由用戶上傳。判斷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幫助侵權行為,關鍵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卻仍未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并繼續提供網絡服務。
關于主觀過錯,法院考慮到:第一,B劇首輪播出期間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訴視頻的傳播時間正值B劇的熱播期間。第二,被訴視頻位于多個版塊、榜單的顯著位置,且存在播放量高、帶有B劇明顯信息等情節,杭州某科技公司不存在難以知曉的可能性。第三,上百條(去重后)被訴視頻的標簽直接包含B劇名稱或主要角色名稱,杭州某科技公司采用簡單的技術手段即可實現查找、定位。第四,現有證據體現的被訴視頻數量、播放量及所涉用戶數量表明,配音平臺中的涉案侵權行為,并非個別用戶實施的偶發、零散、不明顯的侵權現象。綜上,杭州某科技公司應當知道配音平臺中存在侵權行為。
關于必要措施,法院考慮到,杭州某科技公司在采取了相關措施后,被訴素材視頻的演繹次數達49934次,位于“影視混剪”欄目首位和前列的兩條配音視頻播放量達到60.3萬次和30.3萬次,配音平臺中的榜單、標簽、專輯等多種路徑都可以查找到被訴視頻,對于重復、反復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一直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等情形,認為杭州某科技公司采取的措施未達到“必要”的程度。綜上,法院認定杭州某科技公司在應當知曉用戶通過配音平臺實施侵害北京某科技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應當與其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駁回了北京某科技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主張。法院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北京某科技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北京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第一,本案聚焦配音類短視頻平臺這一新興業態,直擊當前短視頻行業中影視劇片段未經授權傳播、使用的突出問題,所涉法律爭議是網絡著作權糾紛中的高頻焦點,裁判規則對整個短視頻行業的版權治理具有普遍適用價值。
第二,本案判決結合知名電視劇的熱播屬性、配音類平臺的商業模式、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等,對配音類平臺注意義務邊界和必要措施認定規則進行了厘清,精準回應了平臺責任認定難的實踐需求。
第三,本案在依法認定侵權并作出高額判賠的同時,也明確了配音類平臺規范發展的方向,并未簡單否定配音類平臺的業態價值,而是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創新發展,促進其構建“著作權人—平臺—用戶”三方共贏的產品生態,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既制止侵權,又服務產業發展的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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