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微信回復工作
算不算加班?
廣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一宗案件審結,一家公司的企宣主管主張自己微信回復工作算加班獲得法院判決支持,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公司應賠償其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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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阿力入職某公司,工作崗位為企宣主管,工作地點為指定的生產經營地點,三年后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阿力起訴請求由某公司支付其兩年加班工資5萬余元。
阿力稱,在職期間,某公司多次安排其在中午午休、晚上及周末加班,經常導致其勞動時間超過法定限制。包括要求其制作PPT、用微信與公司管理人員溝通加班完成各項工作等大量不定時加班,但從未安排阿力調休,也未支付加班費。阿力提交大量微信聊天對話為證。
該公司辯稱:微信聊天只是零星溝通,無法證明阿力實際在加班;阿力白天不回復,偏要等到晚上才發消息,不能以此索要加班費;大部分溝通發生時阿力并不在辦公場所,只是他個人“泛化”加班概念。
法院審理
法院對阿力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細致分類:
1.有互動、有實質性工作
例如:晚上8點在群里發數條語音,群成員回復“感謝老師”;晚上9點群內有人感謝阿力的課程;非工作時間與同事多次討論培訓資料、工作情況。
2.單向發送文件,無明確指令
例如:數次在晚上11點、12點甚至凌晨向“某總”“某總監”發送周總結,但聊天記錄未顯示公司要求其在此時完成。
3.臨時、短暫溝通
例如:晚上9:15領導發來一篇文章鏈接,阿力到晚上11:38回復讀后感(主張加班2小時);晚上6:16領導問公司招牌進展,阿力6:30回復(主張加班0.5小時)。
4.阿力主動發起溝通
例如:上午10:03結束對話后,晚上10點阿力主動發消息“我想再開一個訂閱號……”,領導于晚上11:09回復“好”(主張加班4小時)。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綜合全案證據,酌定某公司支付阿力加班費10000元。判決后,雙方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阿力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其有在非工作時間發送相關文件、文檔或討論回復工作事宜的事實。但因加班行為并非僅系簡單的時間經過,而是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非因勞動者自身勞動積極性或時間安排、工作效率等原因,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的一定時間持續付出具體勞動的過程,不能僅以某個時間節點涉及工作事宜判斷是否加班的標準。
本案中,對于微信內容反映屬于臨時性、偶發性溝通的類型法院不認定為加班。
對于未能反映在用人單位指令加班完成的前提下發送的總結、文件或溝通事宜,法院不認定為加班。
對于能夠顯示基于用人單位安排占用休息時間持續性工作,并交付實質性勞動內容的部分,法院認定為加班,某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對于加班時長及加班費的計算,如前所述,因微信聊天記錄反映的是發送文件、溝通時間節點,無法證明持續勞動狀態、工作和在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出勤時間及勞動強度匹配性,導致工作時長難以量化,故不能僅以發送節點之間的時間差計算加班時長。
綜合微信聊天記錄反映阿力加班內容、頻率、時長及工資標準,酌定某公司支付相應加班費10000 元。
法官說法
“微信加班”也可能算加班
該法院法官認為,微信加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由用人單位安排或要求占用休息時間持續性工作,付出實質性勞動
有證據證明(如聊天記錄、工作成果等)
以下幾種情況通常不算加班:
臨時、偶發的一句回復
勞動者主動發起且非緊急的工作溝通
無法證明是用人單位指令下的持續性勞動
法官提醒
給打工人:保留好微信聊天記錄,注意截取完整對話內容,盡量體現公司安排、工作要求和你的實際勞動過程。
給用人單位:非工作時間頻繁通過微信安排工作,可能需要支付加班費,建議規范管理,尊重勞動者休息權。
來源 | 廣州日報
編輯 | 馮進容
審讀 | 張 蕾
二審 | 潘韻琪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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