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技術秘密信息到個人郵箱,算不算侵犯商業秘密?
作者:唐青林 聶靚婧(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一)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歷來是實務難點。保密協議中預先約定的侵權賠償金額,法院是否予以采納?本案中,員工離職前,雙方在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侵害公司絕密信息應承擔50至100萬元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可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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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技術秘密權利人與職工經協商在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中就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作出的約定,屬于雙方就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害技術秘密賠償數額時可以將之作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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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2019年7月1日,大連某數據平臺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及《保密協議書》,約定崔某某承諾永久保守大連某中心的商業秘密。協議約定,公司數據庫、系統源代碼及內含資料等屬于絕密級秘密,若崔某某違反約定侵害絕密秘密的,應當向大連某中心賠償50萬元至100萬元。大連某中心每月向崔某某支付保密工資作為補償。
二、2019年11月20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崔某某對工作期間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否則應退還經濟補償金并承擔賠償責任。同年12月2日,雙方又簽訂《離職保密協議》,重申保密義務。
三、2019年12月4日至16日,崔某某作為爬蟲平臺項目負責人,違反公司信息安全規章制度,未經授權將具有保密要求的爬蟲平臺數據信息(涉案技術秘密)通過公司郵件系統發送至個人郵箱,使涉案技術秘密脫離公司控制。大連某中心通過后臺監控發現該行為。
四、2019年12月19日,崔某某作為責任人簽署《處置協議》,確認其在上述期間違反規定對外發送信息造成泄露。
五、大連某中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崔某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律師費1.5萬元。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崔某某停止侵權,賠償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失共計5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六、大連某中心上訴主張,一審判賠金額過低,應依據《保密協議書》約定的侵害絕密信息賠償金額50至100萬元確定賠償數額。崔某某則主張,雙方已就被訴侵權行為達成和解,不應再判賠償。
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技術秘密開發成本為25.2萬元,崔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無視保密約定實施盜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屬于就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崔某某據此每月獲得保密工資,該約定應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二審改判崔某某賠償大連某中心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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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可以在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侵權賠償數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時,可根據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開發成本等因素,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數額或計算方式。本案中,雙方約定侵害絕密信息賠償50-100萬元,成為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2.保留技術秘密開發成本證據。在訴訟中,權利人應提交技術秘密研發投入、開發周期、人員成本等證據,證明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本案中,大連某中心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技術秘密投入開發成本為25.2萬元,為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參考基數。
3.建立技術秘密監控機制。本案中,大連某中心通過后臺監控及時發現員工外發郵件的異常行為,為維權固定了關鍵證據。企業可建立對核心資產訪問、復制、外傳行為的監控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固定侵權證據。
(二)對員工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嚴格遵守保密協議約定。保密協議中的賠償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保密義務不僅面臨侵權訴訟,還可能直接觸發約定的高額賠償。員工應充分認識到,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擅自復制、外發技術秘密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前按規定移交技術資料。離職時應主動返還、移交所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不得私自復制、留存或發送至個人郵箱。本案中,崔某某將技術秘密發送至個人郵箱的行為,被認定為盜竊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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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規則對法律實踐的指引意義
本案在侵害技術秘密賠償數額的認定上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引意義:
1.確立“約定賠償”作為法定賠償的重要參考。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包括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以及法定賠償(500萬元以下)。本案在上述法定計算方式之外,明確了雙方事前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可以作為確定賠償的重要參考因素,為司法實踐開辟了新的賠償認定路徑。
2.強化保密協議的實際約束力。本案明確,員工根據保密約定每月獲得保密工資,在違反相關約定時,雙方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應當作為重要參考。這一裁判規則將促使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更加注重對價支付(如保密工資),也使員工更加重視保密協議的嚴肅性,從而強化保密協議的實際約束力。
3.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提供補充路徑。 雖然本案未適用懲罰性賠償,但約定賠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功能。當技術秘密價值難以量化、實際損失難以證明時,雙方事前約定的賠償數額可以為法院提供相對客觀的裁判依據,避免因舉證困難導致賠償過低。這為完善商業秘密侵權賠償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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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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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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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權利人請求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許可的性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確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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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確定崔某某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重點考量下列因素:
第一,涉案技術秘密的開發情況。涉案技術秘密是大連某中心針對醫藥行業的特定要求而開發的特定計算機程序,大連某中心為開發涉案技術秘密,專門組建開發團隊,并在短短4個月就投入開發成本25.2萬元。但目前涉案技術秘密仍處于開發過程中,并未投入使用。
第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崔某某作為爬蟲平臺項目的負責人,在入職和離職時,均與大連某中心簽訂嚴格的保密協議,約定崔某某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離職時不得私自帶走任職期間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內容,需要帶走的文件均須向大連某中心備案并經大連某中心同意。但是崔某某無視公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協議約定,仍然實施了盜竊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但在案證據證明崔某某目前僅有盜竊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并無實施其他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三,權利人與侵權人關于違反保密協議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約定。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在《保密協議書》中約定,公司數據庫、系統源代碼及內含資料等文件資料屬于公司的絕密級秘密,并約定大連某中心每月向崔某某支付保密工資作為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補償金。該協議還約定,若崔某某違反以上協議,侵害大連某中心絕密秘密的,應當向大連某中心賠償50萬元至100萬元。本案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的約定屬于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且崔某某根據這一約定在工作期間每月可以獲得相應的保密工資,故在崔某某違反相關約定時,可以將雙方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作為確定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因素。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酌情改判崔某某賠償大連某中心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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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大連某數據平臺管理中心訴崔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687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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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榮譽或獎項:
(1)唐青林律師當選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2)唐青林律師榮登IPR DAILY頒發的“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唐青林律師榮登2025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榜單
(4)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6)唐青林律師榮獲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7)唐青林律師榮登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榜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8)唐青林律師榮獲獲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
(9)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10)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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