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繆先生剛入職某建設公司沒幾天,就收到了《試用期辭退通知書》。他怎么也沒想到,這一紙通知會讓他陷入一場勞動爭議糾紛。
繆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職該建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雙方簽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然而,才過了幾天,公司就以他工作表現未達職位期望為由,決定終止勞動關系。繆先生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便向寧波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繆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公司不服,將繆先生訴至法院。
繆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后慌了神,四處打聽靠譜的律師。朋友向他推薦了上海匯業(寧波)律師事務所的朱秀芳律師,說她深耕勞動糾紛領域,已經成功處理過上百件勞動糾紛案件。繆先生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找到了朱秀芳律師和陳紅燕律師。
朱秀芳律師接手案件后,第一時間和繆先生深入溝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她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公司主張繆先生存在簡歷造假、未按公司規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從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
針對公司的主張,朱秀芳律師開始了細致的準備工作。她指導繆先生系統梳理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通知書》、工資支付記錄、社保參保記錄、相關資格證書等關鍵證據,構建了完整的維權證據鏈。比如,對于公司提出的“簡歷造假”,繆先生的工作履歷與入職前的社保參保單位能相互印證,而且公司在繆先生入職時就知曉其高級工程師證書上的工作單位,卻未提出異議,現在以此主張簡歷造假,缺乏事實依據。對于“未按規章制度考勤打卡”,這種情形并不在雙方簽署的《員工確認書》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范圍內,從公司支付給繆先生的工資來看,繆先生入職后也不存在無故缺勤情況。對于“不服從工作安排、未落實工作任務”,公司提交的相關通知及施工計劃,無法證明已送達繆先生或由繆先生制定,在繆先生不認可的情況下,該主張缺乏有效證據。
庭審中,朱秀芳律師圍繞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證據逐一駁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清晰地闡述了違法解除的法律依據與事實理由,精準區分了合法解除與違法解除的法律邊界。最終,法院采納了朱秀芳律師的觀點,認定公司解除與繆先生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結合繆先生的工作時間及工資標準,經核算,公司應向繆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這個案子教會我們:
1.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單方辭退時,一定要注意留存勞動合同、辭退通知書、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關鍵證據。
2.要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據,勞動者可依法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3.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要聚焦解除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通過充分證據駁斥公司的不當理由,借助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次成功維權,讓繆先生對未來又充滿了信心。如果您遇到上述問題,可以找上海匯業(寧波)律師事務所的朱秀芳律師尋求咨詢(位于寧波市鄞州區泰康中路558號寧波商會國貿中心A座36樓)。朱秀芳律師秉持“專業鑄就信任,盡責守護權益”的執業理念,始終以扎實的專業能力和高度的責任心,為每一位客戶提供專業、可靠、有溫度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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